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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研究占有渊源,第二、三章研究占有的概念,第四章研究占有的功能,第五章研究占有的保护机制。 第一章研究了占有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所具有的属性,并讨论了罗马法、日耳曼法占有的特征。本章通过对占有法史学的考察,认为占有之所以能获得习惯法上的认可,是因为其自然属性,是法律保护自然占有的结果,具备事实上的支配力;人的主观意志因素在占有制度中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是因占有所特有的伦理属性,占有制度即是通过对人类意志因素的规范评判其事实行为的外在效力,这就使得在占有构成中意志因素的介入,诚信等道德力量的渗入,充分体现了民法对人性之关注,从某种意义上也决定了民法价值目标及其体系构建;同时各国构建占有制度时,日尔曼法上的Gewere较占优势,就源自占有的经济属性:以对财产的利用为核心而建立人际关系。在现代社会,占有的经济属性还表现为各国出于交易效益及安全赋予占有外观效力,从而使占有成为调整交易秩序的工具。本章遵循占有产生及发展规律对罗马法及日耳曼法下占有制度进行了比较,试图探寻其历史形成的原因,以寻找对现实问题的参考性求解:在罗马时代,随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物质财富需求的增长,“私”的观念形成,物权观念成为定分止争的法律制度,由于新疆界的开拓及新事物的发现总会引发争执乃至暴力,占有最初就是用来规范私人以各种方式对土地进行利用的权利,成为所有权的补充,并作为与所有权分离的制度产生并发展起来。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为了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及社会关系的稳定,借助诚信原则建立了占有取得时效。从而罗马法上的三大特点是:占有与所有权分离,占有制度目的社会和平与秩序,诚信原则不同程度地渗入。而在日耳曼法上,早期日耳曼人苦寒的游牧生活,人们以实际利用价值确认财产的概念,加上王权统治的及自给自足的经济特色,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呈现与所有权并行调整利用关系及注重交易安全保护的特色。这一点,恰恰迎合了现代经济发展由归属转向利用这一特点对法律制度的需求。本章并对占有的公示机能变迁进行了历史考察,发现罗马法因占有与本权分离,占有功能集中表现为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人无须证明本权的存在,就可主张占有诉权保护,从而排除外界对占有的侵夺,直至欺诈,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