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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在民商事主体间频繁发生,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也导致股权转让的纠纷日益增多,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本文在案例搜索上使用最新上线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结合裁判文书分享平台的相关案例,以2010到2015的最新案例为基础,加上一些典型案例,以期能发现矛盾的焦点,并提供解决之策。在对案例的研读过程中,笔者发现许多法院对股权转让效力和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不加区分,故笔者从这两者的区分入手,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效力的基础和原因,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发生是股权转让效力的前提。继而分析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制约因素,在实践中,因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或不真实是股权转让协议不生效的最常见事由,其次是由于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被宣布合同无效,或是具备可撤销要件而被撤销,还有一部分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受到特殊法律规范调整,效力存在争议。在厘清股权转让的基本问题后,文章将重点放在影响股权转让效力的具体事由上,笔者将这些事由分为两类分别讨论,一是瑕疵转让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具体指的是瑕疵出资、一股二卖以及名义股东转让股权;二是受限转让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分别指的是受到法定限制即优先购买权的影响,受到约定限制即受到章程限制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以及质押股权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文章通过统计案例,总结事由,对此进行详尽分析。在关于瑕疵出资的问题上,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法院的判决也日趋统一,通常不将瑕疵出资作为否认股权转让效力的事由,至于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是否应承担瑕疵出资的补足责任等,笔者认为应区分受让人对出让人的瑕疵出资是明知应知还是受到欺诈;对于一股二卖,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一股二卖,通常不应认可其效力,而对于不涉及优先购买权的一股二卖,原则上应认定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非恶意的受让人取得股权,而未取得股权的受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在赔偿的范围中可引入获益交出或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制度,以遏制此类恶意行为;对于名义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司法解释规定参照善意取得制度来处理以保障善意外部人的利益,而对于隐名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法院通常先对该隐名股东的真实权利人身份进行认定,如果认可了其享有股权或者得到显名股东的履行,则股权转让的效力当然发生。对于受到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能否发生效力,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区分原始章程和章程修正案,这两者具有不同的效力,股东应当尊重原始章程的相关规定,违反原始章程的将导致股权转让无效;而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区分章程的限制是否合理,是否保障了股东的退出权来综合考量。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是实务中最常发生的案由,近年来判决也日趋一致,通常认为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无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考量,对尽管侵犯优先购买权,但是受让人已经办理工商登记且已经参与公司经营等行为也予以认可,笔者对此进行了总结,也分析了实践中常见的直接或间接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并进行统计分析。对于股权质押,这本身就和股权转让效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商事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将其与股权转让同等对待,而法律对股权质押设置的生效要件似乎比股权转让更加苛刻,笔者对此进行剖析,认为应区别质权的设立和质权的实现,公司法上对于股权质押的限制应是对质权实现的限制而非质权设立的限制;而后分析质押股权对外转让是否能发生效力。最后,笔者在审判实践和现行理论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相关制度进行制度重构,以期能完善我国股权转让的相关制度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