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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众多中小企业正在经历着从萌芽到壮大的转变,在这样一个时期,创业人的资金需求和创投人的资金优势找到了完美的契合点。但与此同时标的公司成长过程中的双方的风险控制也成了需要共同面临的问题。于是一种新型的制度在各方的不断探索中逐渐成熟并得到广泛应用,这就是对赌协议,英文名称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制度)。本世纪初,对赌协议被国际投行引入中国,在蒙牛、永乐等知名案例中都有运用。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创业投资行业进行引导和监督,创业投资机构逐步走向规范化运行。2006年12月,《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在国内公开出版,对赌协议的相关条款被全面引入,对国内广大企业家和投资者都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意义。近年来,对赌协议这项制度已经被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接受并广为应用。本文以创业投资中对赌协议的订立、履行和终止退出为线索,通过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对赌协议及其应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和归纳,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六章。第一章,对赌协议概述。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创业投资中的对赌协议,在创业投资背景下,对赌协议的存在十分必要。对赌协议是协议各方协议约定的估值调整规则,具有合法性。对赌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它是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公司价值,通过动态调整体现投资公允性,既保护投融资双方利益,又对创始人团队起到约束激励作用。第二章,对赌协议的订立。对赌协议订立的主观基础是双方对目标公司远期发展的一致性意见和现下资金募集安排的一致性意见;客观基础是通过创始人团队的信息披露和创业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双方各自对目标公司的价值判断基本确定。文中列举了尽职调查中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案,并重点分析了创始人团队作为大股东的诚信义务。第三章,对赌协议中估值调整的设置和实现。估值调整是对赌协议的核心环节。对赌协议作为附条件合同,其标杆条款就是约定的条件,估值调整的实现就是条件触发后合同继续履行所产生的后果。的本章通过案例演示介绍了估值调整中标杆条款的设定和产生依据,以及估值调整如何实现。第四章,创业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对赌协议中创业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其本质是一种约定享有优先权的股份。本章通过案例演示,列举了优先分红权、优先清偿权、优先退出权、价值保障权等常见的股份优先权约定,分析了设置这些股份优先权的现实意义,揭示了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优先权的局限性。第五章,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创业投资机构的主要退出方式有目标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交易回转和并购。交易回转是指由创始人团队或目标公司回购船业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并购是指向第三方转仍目标公司股份。并购中重点介绍了美国的强制随售权制度,并分析了如果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应当作何设计。第六章,我国对赌协议的现状和建议。创业投资是一项高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扩张迅速,存在不良竞争,在风险控制方面过度依赖对赌协议。创业板推出后,创始人团队对估值期望过高,盲目攀比上市公司提出很高的报价,忽视自身经营能力。本文通过案例列举了对赌协议不当应用的情形。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应当补充对优先股的规定,放宽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退出的限制,对已经上市但仍在禁售期内的公司股份变动应当更加灵活处理。笔者还建议在监管方面设立行业自律组织,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