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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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行了研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对户与家的概念理解。国内学者对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国外学说通常是否认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家庭和谐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和谐社会的内容之一。不同的学科领域对于家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都认同当今社会以“核心家庭”为家庭组成形式。和家庭相似的概念是户,并且核心家庭成员与户的成员大致一致。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家庭的主体地位的历史演变。不管是西方还是中国,家庭经历从享有到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过程,这与自然人是否具有“权利能力”资格的事实密切相关。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家庭“权利能力”资格,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单独规范了家庭的“两户”形式,以及允许家庭参与个人合伙。这些内容对于家庭的规定很简单,显然表明家庭是没有民事主体地位的。第三部分阐述从现实生活与理论上论证家庭是否具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及其可行性问题。家庭是具有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性的,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其具有古代家庭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特征;现在仍然拥有有效的社会活动空间;保护了家庭利益、家庭成员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在客观上也是财产权的载体;还被国家政策承认有权利能力。家庭作为民事主体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家庭符合合伙论;家庭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稳定的实体,能够为自己的意思表示,并且承担自身的责任。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在未来立法中家庭具有“权利能力”资格后可能存在的法律冲突以及协调措施。家庭成为民事主体,必然在婚姻和社会生活中存在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包括人格、权利、责任等冲突。本部分针对这些人格、权利、责任等冲突,就家庭这一民事主体在行为、财产、责任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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