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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存在的价值,学界主要通过报应论和功利论对刑法存在的正当性展开论述。但无论是最为核心的报应论、功利论还是后期在报应论与功利论的基础之上发展出的折衷论与一体论,都似乎有效证明了刑法对于政治而言的正当性,而说明刑法对公民个体以及对于全人类社会而言何以为正当的存在。这使得刑法的存在长久以来不断受到质疑:理论层面,刑法的正当性长期受到哲学界的批判;实践层面,刑法并未真正让公民从内心顺服。笔者经由“只有通过刑法,才能进入哲学”这句名言的指引,在柏拉图《法篇》中找到了刑法与哲学的关键衔接,并因此发现学界对刑法的哲学属性存有误解。在以“善”为起点,以“善”为终点的柏拉图道德哲学视域下,刑法是以“善”为根据的正当存在。刑法不应以刑罚给人带来的痛苦以及刑法自身所体现的政治权力而正当,相反,刑法应是世人获得哲学救治,通往善与幸福的唯一手段。在柏拉图的哲学作品中,柏拉图将刑法类比为救治人类的医生,刑法通过立法对公民进行教育,帮助恢复公民的美德;通过矫治刑对犯罪人进行矫治,帮助犯罪人回归正义、向往善。此外,刑法还通过对犯罪人担责方式的设计,由犯罪人的补偿和赔偿,实现犯罪人与受害者之间关系的修复,促进社会的和谐。因此,柏拉图评价刑法是“最高贵”的法律。某种程度上说,柏拉图的哲学是目的论的。因而目的刑论也是当代诸多刑罚理论中最接近柏拉图至善哲学的一种刑罚理论。但目的刑论仅仅是依托了预防目的的正当而赋予刑法正当性,其本质仍视刑罚为“恶害”。于此同时,目的刑论以功利论为主要哲学依据,在功利原理的作用下,目的刑论容易导致刑罚走向不择手段的重刑化及惩罚无辜的发展方向,尚不足以成为承载“善”的刑罚理论。因此,笔者在柏拉图道德哲学的指引之下,展开了关于完善目的刑论的讨论,试图构建出一个以“善”为正当根据,以人道主义限定功利刑并以人道主义制约极刑的目的刑理论。希冀以此实现对“刑法何以为善”的理论探索,帮助学界构造出能够促进社会友爱与和谐,增进公民对刑法“忠诚”认同的刑罚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