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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依法治体的提出,我国对体育行为和体育发展的地方法制规范程度越来越高,地方体育立法数量迅速增长,但是在不断增长的立法数量背后存在着地方立法的冲突和弊端。地方体育立法数量始终受到立法当时态的约束,对于法的可操作性及实效性是否能够与时俱进不能有所保证。因此完善我国地方体育立法制度,增加地方体育立法后评估的立法环节,是对地方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地方体育立法发展的当务之急。 由于目前我国地方体育立法后评估的执行还并不普遍,因此对于地方体育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框架式的规定就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目前国内外现有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文献查阅并归纳,以河北省为对象进行地方体育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框架构建,从而以体育发展的特点进行体育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制定。 对地方体立法后评估进行研究,本文使用文献分析法、专家访谈法、逻辑分析法收集数据并做数据整理分析。结论认为我国目前地方体育立法后评估制度还未完善,同时河北省目前存在体育立法周期长,可操作性差,对于地方体育特色问题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地方体育部门立法权的使用不积极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未来的地方体育立法中应重视并制定体育立法后评估制度,从而保证地方体育立法的有效实施。文章整体通过五个部分来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从地方体育立法后评估的概念和和特征入手,阐述地方体育立法后评估概念和国内外发展现状及学界的基本观点。结合我国地方体育立法后评估的实际情况进行论述,从而阐明研究的意义、目的和方法。 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内外现有的立法后评估制度进行选择汇总,将德国、英国、日本;上海、重庆、甘肃的立法后评估和体育立法后评估的现状以综述的形式发现其共同点和不同点,从而选择其中共同的部分进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构建,保证所构建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具有较强的普适性。 第三部分,对河北省地方体育立法现状和河北省体育立法制度进行分析,发现河北省地方体育立法的优缺点,剖析河北省体育发展和体育立法的问题。 第四部分,构建河北省立法后评估制度,以之前构建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结合河北省发展特点和立法现状,以评估主体、客体,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为重要框架,构建符合河北省体育立法发展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 第五部分,以河北省立法后评估制度中的评估指标,通过笔者的自身总结对河北省两部地方体育立法进行文本评估,并结合相关的访谈和实地调查结果进行立法时效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