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有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之中。《侵权责任法》第32条继承了《民法通则》第133条的立法精神,因而,引起学界持久争论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比较法分析等方法拟通过第一部分论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一般理论揭示出在责任性质方面,被监护人与监护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均为自己责任;在体系构造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与第2款是以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为适用依据的平行关系。通过第二部分对国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比较,指出国外立法的可借鉴之处。通过第三部分对我国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有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责任能力以及责任基础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以过错推定和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为依据追究监护人的责任以及以被监护人民事责任能力为中心构建赔偿责任体系的完善建议。同时,笔者希望通过这一研究能为我国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的合理解决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