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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行业内的搭售行为频频发生。相较于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具有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性、创新性等特点,简单地适用传统行业搭售的规制方法已然不合时宜,缺乏针对性。由于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往往具有普遍性与隐蔽性,其对互联网市场良性竞争的破坏、消费者福利的损害、技术创新进程的阻碍等方面产生了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此类搭售行为向扎根于传统搭售的反垄断规制方法发起了不容小觑的挑战。为了维护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有效地规制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显得迫在眉睫。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论外,共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互联网企业搭售的基本概念。互联网企业的界定原则为该企业是否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要素;在此基础上研究讨论了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较传统企业而言具有普遍性、强制隐蔽性、易实现、市场影响力更大等特点;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第二部分:我国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现状及困境。本文以奇虎360诉腾讯搭售案及同程艺龙机票搭售案为引,梳理出我国互联网企业搭售中折射出的困境与挑战,包括违法性认定原则不明确、基础判断标准模糊、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法律责任机制不健全这四个方面。第三部分:域外互联网企业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及司法经验借鉴。对域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重点研究,梳理出每个案例背后的突破性理念或具有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经验,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案例:美国诉微软搭售浏览器案、欧盟诉微软搭售多媒体播放器案、Kickflip诉Facebook案、eBay搭售案及Apple公司Ipod搭售案。通过对美国及欧盟的反垄断法进行分析、对以上知名案例的分析,总结出了明确违法性认定原则、重视竞争损害、法律责任制度如何完善、产品独立性如何判断的宝贵经验。第四部分:对我国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规制的完善。通过前文对域外法律及司法经验的借鉴,结合对我国目前互联网搭售的规制困境,得出与前文提出的困境相对应的完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