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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PPP项目由于其前期投入资金特别巨大,运营期比较长,利益相关者众多,所以对于收益分配,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由于收益分配的不合理,而使得许多项目无法继续下去。超额收益分配是收益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部分PPP项目只制定的收益分配,而对于超额收益分配却较少关注。现实的PPP项目中,很大一部分是有超额收益的,然而缺少与之对应得超额收益分配,而导致损害了政府和社会公众得利益,严重的还有可能导致项目得失败。目前政府部门制定的分配原则是遵从激励相容约束,而如何合理的进行超额收益分配,却是一个难点。只有合理的进行超额收益分配,才能使高速公路良性发展,吸引投资者投资,节约政府资本,使得项目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所以,引进国内外的相关超额收益分配经验,并且与PPP高速公路项目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一个合理的超收益分配方式,迫在眉睫。本文以PPP高速公路项目为切入点,首先进行了文献综述,介绍了国内外超额收益的相关思路,并且总结了合理及不合理之处,提出了对于超额收益分配自己的思路。对于超额收益的界定,通过计算传统的NPV值,在项目前期,政府部门会和投资者约定一个最低的收益率为最低收益担保,将该收益率代入财务净现金流量表,将现金流入按比例下浮,即可得到合理收益下限。同时运用实物期权理论,合理收益下限与上限的对冲理论,将其代入期权公式,即可求得合理收益上限值。故超额收益的界定就是实际收益减去合理收益上限。然后,在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上,建立基于博弈理论的超额收益分配模型。将超额收益分配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立横纵向的博弈模型,在Holmstrom的博弈模型中分析风险中性偏好的投资者,合作、非合作博弈条件下的超额收益比例。在收益公平博弈模型中,分析静态博弈以及序贯博弈的超额收益分配比例。计算出博弈模型中的超额收益分配比例,并且求其在期望收益最大时,投资者最优收益分配比例。第二阶段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建立动态超额收益分配模型,根据政府部门所制定超额收益分配原则,约定合理定价周期,下一阶段超额收益分配,根据上一阶段的成本核算情况,制定下一阶段超额收益分配比例。在多阶段动态博弈模型,考虑棘轮效应对下一阶段的影响,政府根据一阶段的绩效,对下一阶段的收益比例进行动态修正。最后以合六高速为例对超额收益分配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并着重计算了一阶段超额收益分配比例,结果显示随着超额收益增加,投资者的分配比例逐渐减小,政府部门的分配比例逐渐升高,这也符合我国防止社会资本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本文超额收益分配模型基本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超额收益分配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