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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贸易往来日益密切,截止到2019年7月,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货物贸易总额超过了5000亿美元。(1)随着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各国间难免会产生利益冲突,企业对外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使得各国间跨境税收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不仅为双方解决税收利益冲突提供依据,也为“走出去”企业在跨境投资活动中提供制度保障。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为缔约国双方国家解决税收矛盾,协调税收利益关系,降低“走出去”企业的税收风险,提高缔约双方国家的投资收益。我国于1983年9月6日与日本签署了第一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止到2020年2月,我国已经与107个国家和3个地区正式签署了税收协定,其中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有55个,超过了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总数的一半,有效地服务了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对外开放战略。本文从“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与沿线55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入手进行研究,对于维护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权益、减少跨境涉税争议、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贸易友好往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与55个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进行了研究,首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创新与不足。其次介绍了在《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规定下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和基本内容。然后介绍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协定的签订情况,包括55个税收协定的签订时间、签订的类型以及签订的主要内容,主要从国际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投资所得、非歧视待遇原则、避免双重征税办法和协商程序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接着提出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55个税收协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税收协定条款本身存在的问题,常设机构条款不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税收饶让条款的缺失使对外投资企业无法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税收协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宣传不到位使得跨境投资企业对税收协定的利用率不高、相互协商程序无法完全解决税收争议。最后针对税收协定签订所存在的问题给出两方面的建议:一是增加在互联网经济下常设机构的认定条款、增加并细化税收饶让条款;二是完善协商程序引入仲裁条款国内外加强对税收协定的宣传、缔约双方国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收征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