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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选举以及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四项主要内容。民主选举的顺利进行和对民意的充分表达程度将会直接影响村民自治发展的实际效果。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证村民民主选举的进行,其中,为村民自治的开展奠定最高法律基础的法规是《宪法》的第111条,该法是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的,而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正式开展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的法规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该法是1987年11月24日颁布实施的。时隔11年后,该法最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上被修改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我国各地区也因地制宜地颁布了一些能够有效的组织实施村民民主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村民民主选举由此正式登上了我国基层民主选举的舞台,我国农村也迎来了快速发展和急剧变化的时期。然而,伴随着我国民主政治进程地不断加深和村级选举的不断深入,贿选作为民主选举的副产品也相伴而生,农村换届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在我国提出新农村建设举措之后变得更加频繁和广泛。贿选已经成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热点问题和普遍难题,这一现象也引起了民众、学者乃至国家的广泛关注。由于立法地不完善和执法不力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贿选的社会危害越来越深,贿选已经作为一种弊端在阻碍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它不但破坏了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而且还进一步导致了我国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出现更加严重的问题。有鉴于此,需要对贿选问题提出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
本论文采用实地调研和系统研究的方法,笔者亲自参与到所居住的村庄组织的自2011年10月到2011年12月底完成的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全部过程中,并且利用参与观察和无结构访问的方法大量收集有效的相关资料。然后以古城村村委会第八届换届选举为个案透析我国现阶段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普遍具有的四个特征与对我国农村社会的危害。然后,从贿选人、受贿选民以及法规制度等三个方面剖析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的成因。最后,本人从法规制度和社会方面提出了治理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六条可行性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