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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这一概念首先产生在德国。期待权,简言之就是一种包含着期待的权利,即谁有权期待得到什么东西。它与单纯的期待和既成的权利有着很大的不同。期待权以未来取得某种完整权利有一定确定性、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具有期待利益且受到法律保护等三个要素为要件。因此可将期待权定义为,权利人对所处的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而受法律保护且对未来取得此种完整权利有一定确定性的地位所享有的权利。期待权的性质因为所指向的既得权的性质不同而难以下一个确定的结论,只能将其放在具体的期待权制度中去考察。期待权的存在必然要求具有一定的价值,如安全价值、利益价值、效率价值等,这些也是期待权存在的根据和目的。期待权的类别因为所指向的既得权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根据一般理论学说大体包括三类,即物权期待权、债权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物权期待权以所有权保留买卖买受人的期待权为代表,在各国法律理论中讨论最多,制度相对较为成熟。此外,物权期待权还包括时效取得人的期待权和遗失物拾得人的期待权两种。债权期待权包括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期待权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期待权两种。继承期待权包括三种: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期待利益;继承中的特留份制度;后位继承人之期待权。其中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期待利益通常不被学界所承认,但从期待权的构成要件来加以分析,其应该被称为期待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演进,期待权的种类也有可能进一步增多。基本上所有的期待权类型经过相应的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应该被允许转让,这才符合设立期待权制度的目的和价值。继承期待权尤其是继承开始前期待利益的转让有其特殊特点:虽然继承期待权因其特有的人身权属性不能允许转让但是继承期待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并非不能转让,其转让效果在实践中有大量表现并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期待权制度的立法相对滞后,各种制度简单笼统且常有缺失,应该对期待权制度进行审慎的研究,尤其是物权期待权的相关制度因其复杂性更应该得到重视。我国应在理论研究基础上,积极结合中国的法律实践,借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对各类别的期待权制度进行完善,以利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