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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规定性之一,这在我国刑法学界是没有争议的常识。或许是因为这一命题的过于常识化,我国刑法学界很少有人对此加以关注,有关刑事违法性的概念、地位及功能的系统论述尚付阙如,几成我国刑法学研究视野中的盲点。有鉴于此,本文对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历史发展、理论现状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在犯罪概念和犯罪成立的层面上重新构建我国的刑事违法性理论。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约四万余字。第一部分,刑事违法性理论的源流。文章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间接来源——大陆法系刑法中违法性理论和直接来源——前苏联刑法中刑事违法性理论进行了综合考察,揭示了前苏联刑事违法性理论和大陆法系违法性论在理论上的联系和区别。文章还对俄罗斯刑法理论中的刑事违法性理论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为论题的展开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背景。第二部分,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理论评析。文章首先梳理并评析了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违法性的概念、地位的观点,指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以及犯罪构成符合性相一致的观点存在内在的逻辑错误;刑事违法性是一个没有实体内容的概念,它依附于社会危害性概念并充当了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构成的中介,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不具有独立的品格。接着,文章以大陆法系违法性评价所具有的保障人权和实现刑法公正的功能为参照,指出我国刑事违法性评价之所以不能很好地实现其应具的功能,主要原因在于其评价机制的整体性和平面性,既缺乏必要的层次性,又将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相混同。为刑事违法性理论的构建作了理论上的铺垫。第三部分,刑事违法性概念的重构。为充实刑事违法性概念,文章主张将刑事违法性界分为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和实质的刑事违法性,并在导入法益概念的基础上,将实质的刑事违法性界定为法益侵害。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和实质的刑事违法<WP=5>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分别从外观、形式上和内在、本质上对犯罪的特征进行说明。在充实刑事违法性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将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来把握,既可以避免关于犯罪本质的无谓争论,又能和刑事法治的旨趣相契合。为两要件双层次刑事违法性评价机制的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刑事违法性评价机制的构建——两要件双层次刑事违法性评价机制。文章阐述了构建刑事违法性评价机制应遵循的原则,并对两要件双层次刑事违法性评价机制的具体内容作了说明。文章认为,该机制较好地体现了刑事违法性评价的层次性,做到了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积极评价和消极评价、形式和内容、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刑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