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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专利基金自诞生以后,关于其是否会成为国家赞助的“专利巨魔”的质疑声不绝于耳。然而,对于质疑要理性地进行看待,主权专利基金为何?与主权基金和一般的专利基金相比有何不同,最重要的问题是,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项下,其存在会不会成为政府向本国技术企业进行补贴的隐秘性方式?在我国也存在主权专利基金的背景下,如果在将来有可能面临反补贴指控,那又应该如何应对?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体分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涉及主权专利基金的一些基本情况。首先是基金的概念及意义。一般认为,主权专利基金是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体,间或联合民间资本设立的投资型基金,其目的在于购买专利组合专利池,进行全球专利布局的专利基金。主权专利基金的意义,即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避免本国企业继续受到“专利流氓”的骚扰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提升本国专利技术、提高专利转化效率,提升在国际专利贸易市场上的话语权;其次是主权专利基金的特征。这里主要结合目前已成立主权专利基金的外国国家,包括法国、韩国以及日本。从这三个国家的主权专利基金实践来看,基金都表现出政府资本占主导地位、运营方面受到政府影响两个方面的特征;最后是有关主权专利基金在WTO相关规范体系当中所涉及的争议,尤其是其是否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项下有关反补贴的义务规定。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产生背景、补贴的形式以及其中在认定构成财政补贴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补贴认定的构成要件包括补贴形式、补贴方式、主体认定、授予利益认定、专向性分析以及产业损害认定等六个方面,通过对该有关补贴认定构成要件的梳理,为接下来对主权专利基金的相关经营行为是否构成补贴做个铺垫。第三部分围绕《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条款中关于认定构成政府补贴的构成要件对主权专利基金是否构成补贴予以认定。在补贴形式中,主权专利基金的相关经营行为,包括提供购买、转让、授权专利以及对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等,从形式上构成财政资助;在补贴方式上,主权专利基金符合条款规定的两种补贴方式,包括直接或潜在转移资金、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以及购买商品;在主体认定上,依据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判例来看,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也导致主体性质判断的差异性。其中,依据“政府控制说”,基金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在授予利益认定上,现如今披露的主权专利基金并不能得出肯定的结论,但在理论上存在低价转让专利、低息提供贷款等情形,所以若在将来出现如此情况,则这方面的要件也是符合的;在认定是否具有专向性方面,由于主权专利基金主要交易的对象是本国的技术企业,所以在区域上、行业类型上都具有较强的特定性;最后是产业损害方面,虽然这并不是认定是否构成补贴的要件,但却关乎此项补贴是否可诉,但同样囿于现实所披露的情况,并不足以说明产业损害认定的形成。所以,在目前国外主权专利基金运营的实践当中,就目前的证据并不足以说明其有关的经营行为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项下规定的政府补贴,这也是目前针对主权专利基金进行反补贴诉讼案件为零的原因。但是,在基金未来的发展中,从理论上并不能排除被提起反补贴诉讼的可能性,所以下一部分将探讨我国的主权专利基金如何未雨绸缪。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三个主要主权专利基金的情况以及今后如何应对反补贴诉讼提出的建议。就目前来说,我国的三个主权专利基金,包括睿创、北京市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及四川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都存在和外国主权专利基金一样的特征,即政府资本占据主导地位、在开展业务时受到政府相关政策影响大。所以针对目前基金发展情况,为了应付将来可能遇到的反补贴诉讼,笔者认为可以从淡化政府资本,以保障主权专利基金的独立运营,放宽主权专利基金交易的对象范围以及加强与其他国家主权专利基金的合作来确保我国主权专利基金将来可能遇到的麻烦。此外,在笔者来看,无论是从主权专利基金的发起目的还是今后避免将该基金作为补贴的工具来看,各国主权专利基金的出路都应该是通过加强互利合作的方式来实现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