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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指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时对周围相关联的土地、水体、植被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以至于相关联他人的生活质量降低,影响了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随着生产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开发速度的加快,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规模和程度持续增加,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学者也逐步深入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研究,现在提升到生态恢复的高度,并且强调生态恢复治理要贯彻于整个矿山开发的始终。近年来,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基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各地也纷纷出台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这些法规条例明确了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方案编制审批制度、保证金制度等,但这些法律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缺乏系统的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法规、未建立完善的环境准入制度、生态效益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缺乏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后的维护机制等。作为发达国家之代表的美国、作为矿业大国之代表的澳大利亚和作为发展中国家典型代表的南非、巴西在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治理方面有较成熟和完备的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制度:首先,加强生态恢复立法,在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部分地区的地方法规,制定《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条例(或办法)》或将“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作为专章写入《矿产资源法》。其次,完善环境准入制度,在履行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方案编制审批制度的基础上,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开展生态恢复评价、增加公众参与的程度,同时,缴纳保证金作为获得采矿许可证的一个条件,应当给予进一步完善。第三,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监测、监督制度。第四,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生态恢复效益评估标准和程序以及生态恢复后的维护制度。此外,建议建立废弃矿山生态恢复基金、设立环保奖项等辅助性的保障制度来支持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