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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兴起带来了一场新的革命。它彻底颠覆了以往传统媒体信息发布与传输的形式。通过网络人们不但能够随时随地、快捷方便的获取信息,还能更加方便的进行作品的创作。但同时,互联网也给版权人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近年来关于网络版权侵权的事件屡有发生,极大的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而OSP在侵权信息传输与发布中所起的作用,又使得版权人与OSP成了对立的双方。本文从保护版权人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与限制OSP的直接与间接侵权责任出发,希望通过借鉴与吸取国外先进立法技术来完善国内立法,从而规范网络秩序,达到此对立双方的利益平衡:既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得OSP不至于因承担过重的版权侵权责任而阻碍互联网的发展。 本文结构上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点明了在线服务提供服务商的概念,重点区分了内容服务提供商与在线服务提供商,并且对OSP的类型作了细分,然后强调了OSP在当今网络世界中的基础性作用;随后分析了在线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网络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OSP提供的中介等服务恰恰为他人侵犯网络作品提供了客观上的帮助,以至于陷入版权纠纷中来。在第二章中主要讨论了传统版权法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以及其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要确定OSP的版权侵权责任,首先应该明确它的侵权归责原则。通过对传统版权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分析,明确了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版权侵权责任原则不再适用。应当完善现有的版权法,确立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随后在第三章中,笔者结合美国DMCA的规定对OSP涉及的版权侵权责任作了分析。笔者认为OSP涉及的版权侵权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而两种责任又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通过对两种责任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直接侵权情况下,OSP可以免除责任,在间接侵权时只有当OSP确实存在过错时,才应当承担责任。明确了对OSP版权侵权责任的限制。最后的第四章中,笔者分析了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对OSP侵权责任的规定与做法,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认为只有像欧美国家一样通过不断的完善传统版权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最后,笔者提出应当在充分考虑版权人与OSP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修改完善现行国内相关法律,促进互联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