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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国际海运领域长期处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同时在世界范围内生效的局面。由于国际海运公约繁多,各国海商法律迥异,货运双方适用法律混乱,国际海上运输领域的新问题频发。为了解决法律不统一造成的混乱局面,在国际社会与国际海事委员会的不断努力下,2008年12月《鹿特丹规则》应运而生。新公约对传统的海运规则做了多方面的修订,承运人责任制度更是核心内容之一。从承运人责任基础、除外风险、主要义务到责任限额等,公约都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侧面反映了当前国际航运实践的要求与海运立法的价值倾向。本文主要通过对比分析《鹿特丹规则》对传统海运规则承运人责任制度5个方面内容的具体修订,以讨论新公约对于承运人责任的新变化可能对我国海运实践带来的影响,以及我国政府及学界对待新公约的态度。文章主要以三个部分展开:第一章主要对于《鹿特丹规则》制定的时代背景进行介绍。该章可分为两部分。首先以时间线索简要介绍了国际海运规则的渐变历程。随后分析了新公约制定的推动因素主要涉及国际海运规则混乱、国际航运业新发展新要求、海上货物运输方式革新三方面。第二章可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承运主体、责任基础、责任期间、除外风险和主要义务5个方面入手,比较传统国际海运规则的规定,具体分析了《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新修订。第二部分总结了承运人责任制度日趋加重的趋势。第三部分对新公约承运人责任新变化可能对我国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分析。第三章在综合评价《鹿特丹规则》所面临的挑战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当前的态度以及国内学界对新公约的评价,提出了我国应当积极应对新公约可能带来的影响,研究并借鉴相关内容完善国内立法,谨慎处理新公约下与美国等航运大国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