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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权价值在刑法理念中逐渐得以体现。与之相伴的是刑罚制度的缺陷的日益凸显。依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对于减刑能否适用于罚金刑则存在争议。罚金刑减刑制度不是对原生效的罚金刑判决的否定,而是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人的表现,司法机关相应减少其一定数额罚金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现行刑法虽未规定罚金刑的减刑制度,但是罚金刑减刑制度能充分结合了罚金刑和减刑制度的优势,无疑是一种利于犯罪人和社会的刑罚执行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罚金刑减刑制度的法律地位。首先对罚金刑减刑制度进行了界定,并简述了我国司法现状。其次,陈述了有关罚金刑能否适用于减刑的理论争议,包括:罚金刑减刑制度赞同者的主要观点和理由,罚金刑减刑制度反对者的观点和理由,以及笔者对上述观点的判断及理由。经过比较研究和分析,笔者赞同肯定说。第二部分,罚金刑减刑制度的根据。首先,任何刑罚执行制度的建立都应以刑罚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笔者将从刑罚目的的角度来论证罚金刑减刑制度符合刑罚目的。其次,罚金刑减刑制度涉及到刑罚的执行。笔者从刑罚个别化的角度来论证罚金刑减刑制度符合刑罚执行个别化。最后,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笔者将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论述罚金刑减刑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笔者得出结论:我国刑法应适时建立罚金刑减刑制度。第三部分,建立罚金刑减刑制度的积极意义。在这部分,笔者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建立罚金刑减刑制度的深远意义,包括:有利于维护刑罚的实质公正,有利于激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和稳定社会秩序,有利于贯彻罪责自负原则,符合基本减刑制度,符合行刑法经济性原则。第四部分,构建中国的罚金刑减刑制度。首先,论述了罚金刑减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包括前提条件和实质条件。其次,分别论述了附加适用罚金刑减刑和单独适用罚金刑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罚金刑减刑的幅度和限度。最后,论述罚金刑减刑两个特殊问题,包括死缓犯罚金刑减刑和未成年犯及老年犯的罚金刑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