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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治观念逐渐树立,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度持续提高,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也有了更高要求。不论我们是否已意识到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司法与民意之间前所未有的激烈交锋与碰撞已成为事实。于是,在司法活动尤其是刑事司法中如何对待民意便成为当下法学理论与实践范畴的一个新话题。若将民意纳入司法,则可能会影响司法独立性,这将违背司法活动排除外界因素干涉的独立性要求,但同时,国民的参与、信任乃至信仰又是刑事司法的立基之本,民意的作用及影响不可忽视和抹杀。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刑事司法与民意这两个看似冲突的话题揉合在一起分析,将广义的民意限缩于刑事司法范围进行研究,分析刑事司法回应民意的必要性及现实中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刑事司法实践,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应如何尊重和善待民意,最终探寻二者和谐互动的微观机制。通过全文分析,得出结论:以沟通、吸纳和疏导的方式回应民意是处理刑事司法与民意关系的必然途径。本文第一部分首先解释民意的内涵,将广义的民意限缩于刑事司法范围进行研究。由于民意是源自于社会学的概念,笔者结合学界通说及民意一词的发源,界定出民意在刑事司法语境中的概念,分析了民意的复杂性、朴素性、盲从性三大特征,有助于理解民意的本质并为后文的分析研究做好基础。为了论证刑事司法回应民意的必要性,本文从理论支撑和现实考量两个层面作出分析论证。刑事司法回应民意是刑事司法民主的应有之义,因此理论支撑包括人民主权、人本主义、权利本位等民主理论,还有据此衍生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刑事司法政策。现实层面包含刑事司法的特殊属性、中国社会特性及社会环境的新发展等。在中国,一系列社会热点案件让我们看见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关注度日益增高,民意成为推动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力量,更让我们看清传统刑事司法处理民意问题时的前后不一和无章可循。本文第二部分重点阐述的是传统刑事司法回应民意的路径及不足之处。在处理刑事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传统刑事司法倾向于“刻板式”的解决方式,表现在审判过程中疏于对民意的合理引导以及审判结束后缺乏对民意的后续保障。究其原因,笔者分别从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三个角度予以解释,并指出应转变司法观念,完善司法制度,在正确原则的指导下细化刑事司法回应民意机制。在本文第三部分,笔者挑选了一起发生在美国的社会热点刑事案件,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的分析,为读者展示美国刑事司法是如何将激愤的民意导入冷静的司法制度。从中得出的借鉴意义包括对陪审团制度的审视、对法庭之友制度的再认识、法官在量刑环节对民意的吸纳以及对媒体报道的规制等。综合以上分析,根据法律至上原则和尊重民意原则,进行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的分层机制设计。由审判前的民意准入机制筛选、甄别民意,审判中的民意疏导机制引导、说服民意,审判后的民意保障机制沟通、协调民意,根据审判流程设计的刑事司法回应民意机制使得绝大部分非理性民意被排除在刑事司法程序之外或被消解说服,促使民意的合理成分被最大程度的吸收。注重民意的易变性及复杂性特质,强调回应民意的阶段性,以不同形式回应或反馈不同的民意。这样不仅有助于缓和刑事司法与民意的紧张关系,更有利于探寻刑事司法与民意交流互动的和谐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