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授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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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结构调整是高等教育改革一项极为关键的内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一直以外部治理结构变革为主,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步伐则相对迟缓,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高校没能从实质上提升其自主办学的能力和水平。在进一步推进高等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把内部治理结构调整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但内部治理结构该如何调整,却是一个宏大的课题。西方大学普遍实行的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为之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教授治校的管理机制与西方大学一样源远流长。中世纪的“教师型”大学自诞生之日起,便实施了全体教师共同治校的管理机制,首开了“教授治校”的先河。19世纪德国现代大学构建起来的新型的“正教授治校”的组织模式,把教授管理大学事务的权力推向了极致。后来美国大学创造的教师参与治校的管理模式又为“教授治校”增添了新的内涵。二十世纪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高等教育办学环境的巨大变化,“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也发生了一些现代变革,变革的趋势就是朝教师群体作为最重要的管理主体与其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校的方向演进。作为西方大学内部管理的主导模式,“教授治校”是促使西方大学走向勃兴、保持卓越的重要因素。教授治校的理念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在西方大学得到普遍性地认同,并展示出长盛不衰的生命活力,关键在于它蕴含着无比丰富的合理性价值。这一机制的实施,从根本上保证了大学不会偏离学术组织的正常轨道,为大学自治的取得和大学制度合法性的彰显提供了最坚实的保障,并有效地激发了大学教师的学术生产力。由于历史演变、文化渊源以及政治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教授治校”在组织机制上呈现出了比较明显的形态差异。其中以欧洲大陆国家大学和美国大学的实施机制最为典型。但是,尽管在具体组织机制上存在差别,其背后仍然体现出很多共同的特征,这些特征构筑起“教授治校”的核心内涵。“教授治校”不是自生自为的结果,而是在一定条件的支持甚至是决定作用下形成,并得以实施的。这些条件包括主体条件和外部条件两大类。其中,主体条件重点体现在学者的学术能力和道德品质两个方面,外部条件主要体现在民主社会文化的影响、相关法律和大学章程的规制、大学享有自治权以及教师职业的安全保障等方面。这些条件为教授治校机制的实施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撑和保障。“教授治校”曾在上世纪上半叶被引介到中国近代大学的管理实践中来,但在新中国成立后,这一制度被长时间地中断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高校自主权的逐步回归,中国大学内部管理结构经历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大学的内部治理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和危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以党委和校长为首的行政力量几乎垄断了学校管理和决策的主要权力,教师等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基本上处于无权的状态,导致学术逻辑在办学过程中受阻,影响了大学办学水平的持续提升。有鉴如此,今后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主要方向应当是充分借鉴西方大学实施“教授治校”的成功经验,尽快恢复学术力量参与治校的权利,真正赋予教师在学校管理中的权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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