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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司法公信力危机,司法裁判的公正性遭民众质疑,涉诉上访问题严重;而既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因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在实际运转过程中逐渐出现形式主义的弊端,已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和发挥对法官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呼吁推动司法民主化,将改革的目标指向人民陪审员制度,希望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增强司法的人民性,突出解决维稳和涉诉上访问题,缓解人民对司法判决的不信任危机。在这种社会背景和政策背景下,各地方法院纷纷试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出现了河南省高院人民陪审团制度、陕西省高院公民代表旁听审判制度、广东省东莞市中院听审团制度、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试行的“公民旁听参审制度”、苏州市吴中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吴中模式”等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河南省高院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改革。河南省高院人民陪审团制度改革的具体做法包括:在各基层法院组建不少于500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个案中人民陪审团成员数大概9-13人,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团制度主要适用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案件等等,利用普通民众的亲和力,突出解决法院面临的棘手问题;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合议庭作为重要参考,同时规定如果形成3/4以上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只要不与法律规定冲突,合议庭一般应予采纳,但是如果人民陪审团的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与合议庭不一致,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比发现,人民陪审团制度并不比既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优越,与西方陪审团也有很大的区别。人民陪审团不具有最终决定权,不能对法官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同时作为一种微型民主机构,它不具备将民意中的非理性因素排除出去的过滤机制,不能克服民主制多数人暴政的危险倾向,可能导致民意审判突破司法独立原则的界限。在合法性方面,人民陪审团自下而上的改革方式涉及违反宪法和法律,因为有关审判制度方面的改革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以确保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和统一性。同时,人民陪审团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团的适用没有选择权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团的裁判结果由其承担不具有正当性;人民陪审团适用于二审程序中违反诉讼法规律和世界各国普遍将陪审团适用于一审程序的惯例。最后,人民陪审团在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方面也不甚理想。人民陪审团成员库500人的基数相对于当地人口比例不足1%,而且成员选择趋向精英化,不能充分体现司法民主性;人民陪审团不具有最终决定权,无法对法官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现行司法制度的某些弊端也制约了人民陪审团作用的发挥。总之,陪审制是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人民陪审团制度有效运行有赖于司法体制中其他制度的配合和国家政治民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