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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调整对象,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过程进行规制,从而形成的规则体系的总称。医疗活动固有的高风险性,迫切需要一种转嫁机制能够向社会分摊医疗风险带来的损失,从而减轻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经济压力。而保险制度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特点恰好与医疗活动的这种需求相适应,医疗责任保险便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责任保险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以医疗责任保险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则体系的总称,后者则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医疗责任保险的研究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自保型商业医疗责任保险、英国的互助型医疗责任保险、日本的行业组织投保型医疗责任保险、我国台湾地区的综合型医疗责任保险四种较为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有益的启示:根据国情不同,医疗责任保险不应局限于一种模式;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应作出明确规定,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在医疗责任保险中对保险赔偿作出限额规定,有利于防范保险危机;制定精准的保险费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选择适合的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目前在我国,根据不同地域情况实施的是多元化的医疗责任保险模式。笔者对实行区域统保的四个地区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如下特点:云南模式是传统型的政府带头保险公司承保的模式;上海模式是综合型的延伸理赔范围的模式;深圳模式是激励型的与个人利益相结合的模式;北京模式是拓展型的扩大责任范围的模式。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存在如下缺陷: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对保险最终结果的期待值不统一;险种设计不完善不能满足医院需要;理赔制度不完善理赔效率不高。鉴于上述缺陷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是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二是要明确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三是要以商业保险模式为基础,建立综合型与互助型并存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除此之外还要建立独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公估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