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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制度是律师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对违反律师管理制度的律师的一种惩罚方式,通常用这种制度去监督律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律师惩戒制度是律师管理的一种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律师的基本道德标准和从业素质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现代的一些学者将律师惩戒制度的目的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教育和警示作用,促使其他的从业律师从前案中吸取教训,使后人不致重蹈覆辙;二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主要是通过惩戒措施使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失去危害社会的能力;三是可以更好的维护律师协会和律师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所以说,法律规定对律师行业进行监督和惩戒,主要是为了维护律师业行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司法正义。文章旨在以民国律师惩戒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环境动因以及个案诱因为主要轴线,探析民国律师惩戒的程序,比较其与现行中国律师惩戒制度的不同之处,了解西方国家对律师惩戒的制度规定,以期对当前律师惩戒制度完善有所帮助。文中通过对清末司法独立观念萌芽的探索及失败;从介绍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到指出不能明确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发展到能够以该思想为指导,并且能够正确清晰的分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的关系,重新阐释司法独立存在的必要性,探索其价值和意义。民国时期司法改良的形势是混乱的,政治腐败,军阀专断屡次践踏司法独立。由于初级审判机关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因此在兼理司法制度存在之时,是不会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的。所以,从对律师规范的实践来看,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状态,无论是从范围上还是从独立的程度上都不够全面。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民国司法体制下的律师执业环境及执业规则进行介绍和归纳,通过对那个时期开始在社会上活跃起来的律师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状态,解释律师所担任的社会职责和角色,解开这个全新登上历史舞台的职业群体的朦胧面纱。当然,要彻底的揭开律师角色的面纱,首先就要去揭示律师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因此,本章中重点从律师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微妙关系入手,从中定位律师的社会角色。按照律师职业的社会功能,律师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照当事人的明确授权,为当事人的利益行使代理权,律师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法律运作能力,尽最大可能的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明显,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通常将律师视为一个独立的委托代理人角色。在对本文的材料收集中,笔者多次到江西省档案馆查阅民国时期律师被惩戒的案例,对所筛选的45则江西地区律师惩戒个案进行比对分析,分别从欺诈取材、兼营商业、教唆诉讼、个人作风问题、伪造证据、在伪组织中执业、行贿受贿、法官报复等十三种被惩戒的律师个案进行分析,从中窥探出民国时期司法实践中对律师惩戒情况的真实概况。文中也对比了现行中国大陆地区律师惩戒程序,台湾地区律师惩戒过程,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惩戒制度,并详细阐述了民国律师惩戒运行机制,包括惩戒会的组成,惩戒的提起,惩戒会审查程序,检察官的调查,当事人的辩驳,惩戒委员会的认定以及惩戒的执行。文章在结语部分,阐述了对民国时期律师惩戒制度的两点结论。一是对惩戒机构设置的建议,另一则是对如何提升律师职业群体的想法。笔者提出只有完善执业律师的准入制度,让高素质的法律人进入律师队伍,这才能解决律师违法办案屡罚不止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