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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传统犯罪逐渐朝着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转变。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的兴起,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络犯罪的治理和侦查带来了挑战。网络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要素上均有其特殊性,同传统犯罪相区别。在犯罪主体方面,网络犯罪呈现年轻化、非同一化特质;在犯罪手段方面,网络犯罪特殊性则表现为行为模式的多样性、行为方式的技术性和行为手段的隐蔽性特征;在犯罪的区域性特征方面,网络犯罪呈现出虚拟性和跨区域性特征。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对于包括取证在内的网络犯罪侦查活动具有指导意义。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不仅给社会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更从逻辑层面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方法论和思维方式。网络犯罪侦查在侦查理念和侦查方式上都深受时代发展的影响,呈现出全新样态。在侦查理念上,网络犯罪侦查遵循数据资源共享理念、“案-数-人”侦查进路以及网络化的物质交换定律——数据交换定律。在侦查方式上,网络犯罪除了采用传统现场勘验等侦查手段外,还存在网络跟踪、网络巡逻等新兴侦查方式。其中,现场勘验可以根据“网络-现实”二分的特质,区分为现实现场勘验和虚拟现场勘验。网络犯罪侦查中实现网络到现实虚实转换也是其重要内容。根据网络犯罪侦查现状分析,可进一步了解侦查取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困境。一则,在网络犯罪证据收集方面,电子数据收集方式和技术落后、电子数据收集主体力量薄弱、电子数据采集过程中存在证据瑕疵以及电子数据采集过程与公民权利保障间存在冲突。二则,在电子数据的固定方面,证据固定的相关立法落后、证据固定的方法不完善、证据固定的程序不规范、证据固定人员不专业等问题也影响着网络犯罪侦查取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网络犯罪侦查取证规则是指导电子数据取证主体、规范取证活动的方向型规范。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互联网取证规则的研究起步较早,英美等发达国家关于电子数据取证思想、方法、技术等问题均形成相关成果。通过对我国网络犯罪实践现状中的电子取证规则的分析,可以发现诸多问题。当务之急应当在网络犯罪侦查中确立多项取证原则,具体包括依法取证、无损取证、全面收集与固定、及时取证原则等。基于此,网络犯罪侦查取证活动规范化进路可从理念、主体和操作三个层面展开。首先,理念层面应通过健全网络犯罪侦查取证的法律规范体系、贯彻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明晰网络犯罪侦查取证与人权保障之界限来实现电子数据取证活动规范化。其次,主体层面需要加强侦查取证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引导取证。最后,在操作层面上应进一步探索取证技术、提高取证能力,完善电子数据保全与固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