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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在调停人的参加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协商,来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案件处理制度。自从其诞生到现在,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并发展出了多种的案件处理模式。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对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措施上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并在对犯罪人的改造等方面取得了显著地成果。但是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还不够重视,在案件的处理上受害人的利益往往被遗忘,这与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不相匹配。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有效的弥补了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不足,并与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建设相协调。在这种形势下本文对和解制度进行了一些有意的探索。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和阐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情况。从他的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刑事和解制度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等方面入手,对刑事和解制度有一个比较细致的了解和把握。第二章主要涉及对和解制度价值的评判。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生命。当运用比较柔和的方式就能起到,改造罪犯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时候,再运用比较严厉的惩罚方式明显不合理。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有效的弥补了公权力在解决刑事责任纠纷中的弊端,一方面它强调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有利于建立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因为它的简洁方便的特点使得刑事责任纠纷的解决效率得到提高,司法成本得到节约。第三章主要讨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当前司法环境下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必要性方面首先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其次它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能够兼顾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可行性上主要是我国具有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基础、刑事政策基础和实践基础,使得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在我国得以确立和发展。第四章主要阐述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设想。如与刑事和解制度相关的实体法体系、刑罚体系和实体法条件的建设。同时在于其配套的相关程序建设中,把重点放在确立青少年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诉讼阶段、刑事和解的程序法条件、刑事和解制度具体程序设计、和解后犯罪人改造机制的设置、对和解协议中有关赔偿数额的规范、刑事和解程序监督机制构建、对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等方面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