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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是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的第二部刑法典,也是旧中国最后一部刑法典,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对这部刑法典作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述。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言,第二部分为本论,第三部分为结论。 第一部分序言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本论即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五章:一、“35年刑法的立法背景及过程”,是在对中国近代刑事立法史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具体阐明35年刑法的立法原因及过程,并对35年刑法在编章体例、条文内容上的变化作简明扼要的评述;二、“35年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首先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然后对35年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作全面性的考察,指出其具有的进步意义和存在的问题;三、“35年刑法中刑罚体系的完善”,主要是在对35年刑法中刑罚体系进行研究的前提下,重点说明其中的变更之处;四、“35年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其前半部是对保安处分制度的流变及在旧中国刑事立法中得以确立的过程作出陈述,后半部是从种类、对象、宣告方式等几个方面对35年刑法中确立的保安处分制度进行较为详尽的论述,并指出了其阶级本质及借鉴意义;五、“国家本位主义桎梏下的35年刑法分则”,是从35年刑法的立法精神的角度对其分则条文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指出国家本位主义桎梏下的35年刑法分则以刑事手段对国家公权力的保障的严密性及其处罚的残酷性。 第三部分结论是在本论的基础上,对35年刑法进行客观的评价,这也是本文的中心论点。作为中国刑法近代化进程中的最后一部刑法典,35年刑法体例简明,内容详尽,是代表着旧中国刑事立法最高水平的一部刑法典。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条件下,在国民党的独裁统治下,该刑法典最终成为镇压人民群众的工具,这是由它的阶级本质决定的,是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