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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都在为应对气候变暖、能源危机而进行各种努力,开发利用新能源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十三五”规划背景下,在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的国际背景下,在全球气候、能源问题日益严重的环境背景下,大力发展新能源能够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改善能源生产与消费比重、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从而保护环境。新能源相对于传统能源而言,有着污染小、储量大、分布广的特点,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的角度看,无论是出于环境保护还是能源安全与替代考虑,均应被鼓励开发利用。但大量开发利用新能源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环境,从而影响能源和经济安全。新能源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的一项制度措施,同时也是政府对试图进入新能源市场的主体进行资格限制、标准限定的重要依据。基于新能源的特殊性质,新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的设定应该要从鼓励和限制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鼓励开发新能源,在市场准入制度设计中应该要公平公正对待新能源市场主体,国内资本和国外资本、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都应该被公平对待。另一方面在对新能源市场准入进行制度设计时,应该把握能源安全这一大局观,准入监管机构要健全以便行使监督职能;宽严相济,在重要领域不能放松准入条件,特别是针对新能源的环境影响考量下,环评审批仍然需要严格执行。而新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目前存在诸多问题,笔者试着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本文围绕新能源市场准入制度中的法律问题,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论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新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的含义,其中包括对新能源范围的界定,新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的内涵,并阐述了关于研究新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目前我国新能源立法领域中与市场准入制度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包括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对部分主要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进行列举,为下文论述新能源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的问题做铺垫。论文第三、第四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第三部分论述了新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立法的不完善、准入监管机构的混乱、审批许可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对能源安全的考虑不足等问题。关于新能源市场准入立法和准入监管机构是从市场准入制度的整体考虑,对于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审批许可制的分析是从局部入手,审批许可制度是新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研究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单独作为一章重点分析。而对新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的分析,无论是整体还是局部,在制度设计中都时刻把握能源安全这一重要目的,因此能源安全的考量也是本论文研究的一部分。论文第四部分论述了关于新能源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从分析我国新能源开发利用市场的当前情形入手,学习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新能源准入制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