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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思路很明确,通过界定瑕疵股权出资的概念展开论述。首先,对核心概念瑕疵股权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在明确瑕疵股权概念的基础上,展开瑕疵股权出资的现实形态。同时,在第一部分用一个具体的案例对瑕疵股权出资的表现和特征进行直观的说明。对于瑕疵股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归纳为三种,在本文的整个论述过程中也主要是在围绕三种表现形式展开的,包括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也遵循了这种分类。其次,本文的核心内容和本人的建设性建议在第二部分,即对于如何避免出现股东用瑕疵股权出资进行了程序上的设计和完善。这部分,主要是首先明确了出资瑕疵和股权瑕疵的关系,即便股东瑕疵股权出资也不一定导致股东权利丧失,但是股东权利的完整性依然会收到影响。可是即便对股东权利一进行限瑕疵股权出资是出资瑕疵纠纷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类案件。本文结合《公司法》和最新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立足广义视角,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探讨。制也无法从根本上降低瑕疵股权出资带来的风险,所以最终还是要从源头对股权出资的程序进行严谨的设计,才能够最大程度避免瑕疵股权出资行为的发生。最后,本文还是没有忘记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评价以及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我国目前对股权出资的立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而在面对瑕疵股权出资产生的纠纷的时候,也只能是参照《担保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以法理上的类推适用,这对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是极为不利的。尽管如此,笔者在论文最后一部分还是就瑕疵股权出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对完整的论述,对于各方在不用阶段要求承担的责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