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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2005年,为应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地方政府债券曾以中央“转贷”地方模式存在,期间中央累计转贷地方国债2530亿元。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发债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地方融资平台为依托的“城投债”(准市政债)模式,二是2009年出现的以财政部为依托的“中央代发”模式,三是2011年开始实施的试点省(市)“自行发债”模式,其中城投债模式占据主导地位。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模式由以地方融资平台为依托的城投债模式,发展到中央代发模式,再发展到试点地区“自行发行”模式,可见地方政府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主体性和自主性越来越深化。从目前的发债趋势来看,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后门”将逐步关闭,阳光化的“前门”融资方式将大行其道,国内学者也在积极探讨我国地方政府未来的融资模式及制度设计,因此研究我国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模式及其债务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在于: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关系,推进财政分权制度改革,践行和丰富现代公共财政理论,深化资本市场和完善金融体系;实践意义在于:有助于建立合理的地方政府发债机制和债务管理体制,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的发展,破解地方政府城镇化融资难题;规范地方债务管理,推动地方隐性债务管理朝阳光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健全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系,加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资本市场对地方财政的共同监督,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法对文章涉及的概念加以规范陈述;采用比较分析法分析了当前我国三种发债模式的发行主体及发行方式、偿债资金来源、募集资金用途、信用基础及融资成本,并对国外的发债模式及债务管理特点进行了横向比较;采用归纳分析法归纳了我国和国外发债模式及债务管理特点,并借鉴国外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先进经验和特色做法,结合我国地方政府发债现状和具体情况,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债券“白行发行”模式实际上是“中央代发”模式向地方“自主发行”模式的过渡形式,“中央代发”模式和“自行发债”模式客观上给予了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模式的实践支持和经验准备。因此,推行地方自主发债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接下来应逐步放开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赋予更多地方政府特别是东部发达地区自主发债权,构建以我国地方政府为主导的“自主发债”模式。同时从宏观制度安排和微观技术管理方面构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债务管理机制,将地方政府发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在制度安排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现行财政体制,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组建市政公司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在技术管理方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偿债机制和多层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发债规模和募集资金投向管理,建立地方政府信息披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