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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仲裁作为新生事物在我国获得了长足发展,解决纠纷的地位得到肯定。但与世界上主要国家仲裁立法、理论和实践相比我们还存在诸多问题和差距。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仲裁制度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不仅要了解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还要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吸收、借鉴和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 争议的可仲裁性,是指依据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这一问题是仲裁中首要的根本的问题,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既关系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管辖权,更影响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效力。因此,争议可仲裁性对整个仲裁程序、仲裁制度以及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意义不可小视。本文从介绍争议可仲裁性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以及各国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出发,以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对争议可仲裁性标准理论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拙见。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争议可仲裁性界定及其意义。笔者从争议解决途径的比较得出仲裁作为制度化的争议解决解决机制所具有的优势和特点。并在比较争议可诉性和可仲裁性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得出争议可仲裁性的含义和特点。最后从仲裁的宏观层面阐述了争议可仲裁性的意义。 第二部分,国外关于可仲裁性争议事项的立法体例及比较研究。此部分主要对世界各国有代表性的可仲裁性争议事项的立法予以介绍,并进行了体系化的整理和比较,在最后进行评述,以资借鉴。 第三部分,争议可仲裁性标准的确立。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主要从影响因素和如何确立两个方面来论述可仲裁性标准。笔者认为,影响争议可仲裁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仲裁的性质和特点、仲裁与诉讼的博弈、经济的发展。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由主体标准和客体标准两部分构成。 第四部分,具体争议的可仲裁性研究。此部分主要为案例分析,是结合上一部分所确立的标准进行的类型化研究,也可以说是理论的实践探讨。主要选择了现实中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存在争论的一些争议作为研究的对象。 第五部分,结论。此部分为全文的落脚点,一方面分析了我国有关可仲裁性的立法实践,另一方面论述了前述的可仲裁性理论如何在我国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