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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环保意识的不断觉醒,环境保护越来越多地受到全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人们在享受物质生活、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现代化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更多地关注人类生存的环境。人类越来越多地感受到对环境的破坏给我们自身所带来的严重危害。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用法律的形式来对环境进行保护,有效干预和预防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做法,其中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尤其完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也相应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调解这一类矛盾纠纷。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但是效果似乎并不明显,对于环境保护的力度也难见成效。而在法律的干预之下,寻求司法救济,行使诉讼权利便成为了司法保障环境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成为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全文的结构如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概述”部分,首先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然后对我国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进行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对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部分,从前文的分析看出我国现在立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云南、重庆、贵阳等地方环保法庭对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国外典型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考察与借鉴”主要选取了美国、日本和英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分析,通过了解发达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主体资格的确定,得出它们给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确定主体资格的经验借鉴。“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思考”部分,一方面,赋予公民和环保组织以原告主体资格,将地方环保法庭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全国通行的做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并且让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辅助者;另一方面扩大公众参与,全面推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结语”部分,主要对文章的研究进行综合性总结,根据我国现有环境法律法规的立法状况和现行环保法庭的运行情况,我国在现有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之下,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以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全面推行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