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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技术贸易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科技迅猛发展,专利许可作为技术贸易的载体,也日益发展起来。在专利许可贸易中,出现了如权利不质疑条款等许多对我国来说较新的法律议题,权利不质疑条款涉及的法律问题,除了其本身在许可合同中的效力,还包括其在诉讼和解协议中的效力、由此衍生出的协议终止条款、挑战专利有效性期间及之后的许可费支付以及专利无效后已支付许可费的溯及力等问题。通过对这些议题在各主要法域中的立法发展及法律规制现状的研究,以及对其在各主要法域中的立法架构和立法理论基础进行研究的方式,对我国对权利不质疑条款的立法方面给出建议,力求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制定出和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规规制。本文首先通过几个案例对权利不质疑条款在其他法域曾经引起的存废争议出发,研究该条款的产生根源、对该条款的涵义进行界定并研究该条款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其次,在比较法视角下,研究权利不质疑条款在美国、欧盟、以及在我国的发展和规制现状,并同时研究了该条款在国际协定中的博弈情况。然后从《民法》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立法原则和法理基础,研究了权利不质疑条款在《民法》框架下的禁反言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公平自由竞争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通过以上研究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权利不质疑条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架构不清晰,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化,司法过程中标准模糊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作者从法律规制架构和法律规制效力两方面,提出若干建议来完善权利不质疑条款的法律规制。在法律规制架构方面:1、建议将《对外贸易法》中涉及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内容统一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正在制定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中进行规制;2、建议保留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权利不质疑条款等限制性条款进行规制的模式。在法律规制效力方面,对于《合同法》,建议《合同法》第329条修改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或合同条款无效。”建议我国采用基于公平竞争、公共利益的一般性分析方法分析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建议设立新的司法解释,依据《合同法》第329条,基于一般性分析方法,对权利不质疑条款在专利许可合同中以及在和解协议中的效力、该条款效力对合同整体效力的影响、基于权利不质疑条款而设立的合同终止条款的效力、挑战权利有效性的期间许可费支付问题以及专利权被无效后的已支付许可费的溯及力等议题,进行相对明确的解释和规制。在《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制效力方面,建议《规定》与《指南》目前适用的标准统一,对于权利不质疑条款采用个案分析的方式,并给出具体的分析依据,同时理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在执法中的边界交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