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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作为一种十分特殊的商品,虽然能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但是由于药品本身隐藏的不良反应会给公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在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之间进行权衡是人们一直努力的目标。由于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为了牟取暴利往往会采取制假贩假的违法手段,因此要从加强外部管制方面入手,加强药品安全政府监管改革,不断提高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水平。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建立药政机构,到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组建,我国药品安全政府监管一直在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然而,近几年频发的药害事件给社会以及公民带来极大恐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药品本身的特殊性、药品市场信息不对称性以及药品监管的专业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外部监管,才能保证我国药品企业的健康发展。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也经历了药害事件频发的阶段,并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本文在介绍药品安全内涵的基础上,利用外部性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垄断寻租理论,解释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再分析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改革发展历程,指出我国药品安全政府监管改革的历史局限性以及新时代对我国药品安全政府监管的要求。在总结我国自身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外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有益实践,分析“毒胶囊”事件中我国的药品安全政府监管出现的问题。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提出我国现阶段进行药品安全政府监管改革应该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药品安全法规建设,改革我国政府监管机构,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并在完善政府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在监督药品安全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