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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婚内强奸案件出现正快速攀升。在香港,调查发现93%受虐待妇女均曾遭受丈夫性虐待,其中包括威逼性交及模仿色情影带进行性行为,部分妇女已经忍受丈夫此种暴力对待达20年之久。在婚内强奸已经犯罪化的美国,婚内强奸依然是数百万妇女面临的严重问题,研究人员估计大约有10%~14%的妇女婚内被奸。就我国大陆而言,1989年~1999年大规模进行的“性文明”调查表明:在夫妻性生活过程中,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的占调查总数的2.8%,受害妇女绝对人数有几百万之多。究竟婚内是否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或者以其他犯罪论处?这些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当前在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这些问题一次又一次凸现在人们面前,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而且婚内强奸与家庭暴力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这种性暴力往往伴随着家庭暴力而发生。由于我国对婚内强奸未做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了法律适用的困难,使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制裁。鉴于婚内强奸在现实生活中的频繁发生,而且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对婚内强奸的各种理论观点进行了全方面分析:否定说认为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强奸罪;而肯定说认为丈夫强奸妻子的同样构成强奸罪,认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即便是丈夫也不例外;而折衷说则主张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既不能置夫妻间婚姻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行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也不能过分强调夫妻关系却又把夫妻关系等同于性关系,甚至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遂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了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本文就是从这些观点出发,通过对婚内强奸这一行为进行法理分析、价值分析,借鉴域外其他立法例,认为婚内强奸宜认定为强奸罪,并提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时候需注意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