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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当事人所享有的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本文第一部分讨论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属性以及类型。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根据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依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任意解除权与非任意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特点是要求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情况下由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解除权。其特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行使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和非任意解除权时应当注意两者的关系。
本文第二部分着重讨论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关于行使方式,存在三种立法模式,即自动解除模式、裁判解除模式和通知解除模式。我国立法采用的是通知解除模式。三种模式中,通知解除模式代表了解除权行使方式的发展方向。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该期间本质上是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但合理期限如何认定,存在争议。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我国的合同解除权制度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范。在此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于违约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二是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事件所致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情况,合同解除权由一方当事人享有,还是有双方当事人享有。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间问题。最后,讨论解除权行使过程中应当注意一些限制,如不得附期限和条件,不得撤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