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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高发型的犯罪并且也相对来说是一种较为古老的犯罪。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技术的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有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并形成了一定的模式,也体现出司法实践与理论界对于此罪的高度重视。在日常生活中盗窃罪频繁发生,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对于公民的人身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危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遇到关于盗窃罪的疑难问题时,所做的判决不同,也即处断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统一,因此对有关于盗窃罪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刑法理论界关于盗窃罪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主要从盗窃罪的主体与主观要件的具体认定,客观行为的具体认定,盗窃罪犯罪对象的争议问题以及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方面进行研究与分析。对于盗窃罪主体与主观要件的具体认定中,单位等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以及有关于盗窃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同时在盗窃罪主观方面,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同时关于盗窃罪的故意内容的认定都存在这一定的疑难问题。在盗窃罪客观行为的具体认定中,对于一般盗窃行为中,秘密窃取行为的界定以及特殊盗窃行为中,新增的几种盗窃方式,存在这一定的疑难问题。在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方面,关于不动产,网络虚拟财产,违禁品以及人体器官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争议,对于这问题不同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学说。在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方面不同学者对于此问题提出了不同学说,对于此问题的争论一直争论不休,因为此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疑难问题。首先明确的提出关于盗窃罪方面的疑难问题,然后对于这个疑难问题的存在具有怎样的价值与意义进行论述从而说明对其进行解决的必要性。最后就是对于疑难问题中所存在的不同的学说观点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刑法理论界存在的诸多学说以及相关的刑法学原理进行整理,从而得出自己的观点与解决办法。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不同学者的学说观点进行分析,即肯定说与否定说。在盗窃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对于已满十四岁而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在盗窃行为完成后,事后实施暴力,是否转化为抢劫罪,学者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我认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盗窃罪主观方面,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不同的学说,通过对各个学说的分析,非法占有目的说,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学说。而对于盗窃罪故意方面的内容则主要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方式存在着一般的盗窃行为与特殊的盗窃行为,从而对盗窃行为进行全面的了解。在一般盗窃行为的认定中,对于秘密窃取行为能否作为盗窃罪同其他财产型犯罪相区分的问题中,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在特殊盗窃行为的认定中,即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几种特殊的盗窃行为进行分析。在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范围与认定争议中,探究违禁品,网络虚拟财产,不动产,人体器官几种特殊的物品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将不同学说的观点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自己的主张。在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具体认定方面,通过了解我国学说与外国学说的具体规定,从而对各个学说进行全面的了解,并进行比较,指出外国学说可以供我国学说借鉴之处。同时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也受一些因素影响,比如对象,时间,场所等。对盗窃罪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控制犯罪,对于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对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于人身健康与财产权益的保护都具有着重要的价值。对于盗窃罪疑难问题的分析同样也体现了刑法严厉惩罚犯罪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