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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再次犯罪的大量事实催生着单位累犯制度的出台。而单位累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近年来,学者们对单位累犯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在吸取、借鉴前人的资料、观点并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以为,单位累犯复杂的直接原因在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根本原因则在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因此,笔者试图将单位与单位成员的关系问题研究作为解决单位累犯制度争议的突破口,并将其作为文章的主线,或明或暗地贯穿于整篇论文之中,并由此展开了对单位累犯问题的研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为单位累犯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提供一个有益的思路,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加深对单位累犯等单位量刑制度的研究。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单位与单位成员的关系问题,是本文的根基部分。单位与单位成员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和单位双罚制的理论根据上,本部分运用对比研究的方法主要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述,最后得出单位是独立的犯罪主体,而且在单位这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中,单位成员又不仅仅是从属于、依赖于单位系统的,他们也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单位与单位成员是既相互从属、又相互独立的关系,这种关系深藏于单位主体及单位犯罪之中。第二章主要是界定单位累犯的概念。从累犯的概念入手,进而从实然层面和应然层面上分别对单位累犯理论争议进行梳理,并结合争议焦点提出笔者的理解,最后给出了单位累犯的初步定义。第三章主要是单位累犯的立法建构,笔者分别从单位普通累犯和单位特别累犯两个角度论证单位累犯的构成条件。在认定单位普通累犯中,认为应将普通累犯的刑罚条件定在“被判处50万元以上的罚金刑,单位内部任一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时间条件的确定,也从时间起算点和时间间隔上分别作出论述,选择将“单位犯前罪所判处的罚金刑执行完毕、赦免或免除”定为起算点时提出了三个重要根据;为了符合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累犯制度的功能,并且有利于累犯制度的整体协调与统一,普通累犯的主观条件为故意犯罪。在单位特别累犯的认定上,首先将特别累犯的范围扩展到毒品犯罪,而后根据单位犯罪的特殊性,认为单位特别累犯仅存在于特定的毒品犯罪之中。在本部分的最后提出了立法建议。第四章主要探讨单位累犯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重点是单位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和范围,以及单位合并、分立后单位累犯的认定。最后对如何认定受过外国刑事处罚的单位累犯进行了简要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