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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我国宪法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马克思列宁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必须坚持、完善、发展、创新,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设置“民族自治市”不是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是为了更好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国家应该通过设置“民族自治市”来鼓励少数民族走出农村、走向城市,以此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化、城镇化的发展速度。 随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自治县相继达到了国务院设定的设市标准。从1993年到现在,先后共有5个自治县(辽宁省凤城满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各族自治县、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和重庆市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撤县改为一般县级市或市辖区。此外,还有由于国家行政区划的调整,设立张家界市,把原属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大庸县、桑植县划归为张家界市,变为张家界市永定区、桑植县,致使两县脱离了民族自治地方。这些地区由于不再是民族自治地方,导致很多民族优惠政策无法享受,当地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有不少意见,纷纷要求在宪法中增加“民族自治市”的建制。 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之上,通过认真分析总结自治县改市(区)后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和问题、经济发展状况和问题,提出了设立“民族自治市”的具体方案。一方面促进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有效的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本论文由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理论探索(第一、二章)。本部分主要论述了设立“民族自治市”的必然性和可行性,以及对民族发展的意义,提出了设立“民族自治市”的模式和操作方案。 第二部分,实例研究(第三章)。本部分主要是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撤县改市(区)的原因,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部分,实施方略(第四章)。本部分主要阐述了设立“民族自治市”的实施办法以及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条款的修改建议。 总之,本文在吸收前人成果和研究详细的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借鉴西方设立自治市相关理论,对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全力论证通过设立“民族自治市”来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化进程和自治权的保障方面的矛盾的必要性、重要性、可能性、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