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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制度建设是清末社会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是社会发展对于制度改进的需要,也是清政府迫于内忧外患的压力走出的关键一步。清末的警察制度建设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湖南保卫局的创办开启了关于中国是否应该创办警察以及如何创办的大争论,这一时期的警察立法完全仿照日本相关立法而来,是警察制度建设的探索阶段。二是,创办警察成为新政举措之后,全国的警察制度建设步入了初步普遍尝试的时期。三是,中央和地方警察领导机构建立,警察制度建设步入成熟时期。本文依照这一阶段划分,以警察立法为视角,通过对警察法规文本的透析,指出中国警察制度近代化的过程、影响和不足。引言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范围、意义,本文的目的与方法以及该选题研究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正文第一章清末警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动因。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秩序良否的一项关键指标是其是否存在健全的警察制度。尽管,在我国,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民卫民为职责的机构和官吏早已有之,但是现代警察制度却舶自日本。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东西列强的侵入与西方文明的冲击,给中国建立现代化的社会治安机制带来了契机;第二,清末社会中社会风气的持续堕落和社会状况的日益恶化,引发了统治阶层和思想界对于西方警察制度的关注。可以说,处于衰落、混乱与冲突中的中国在社会、思想、文化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为警察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而传统治安机制的腐朽无能和中国社会弥漫的抵御外辱,变法图强的情绪为警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且,这种变革制度的实践尽管充满了激辩,却也获得了先进人士的支持和认同。第二章清末创建警察制度的尝试(1894-1898)――湖南保卫局的设立。本章阐述了作为中国警察制度建设开端的湖南保卫局及其影响和局限性。湖南保卫局的建立是黄遵宪等人的大胆尝试,尽管其存在时间很短,举办中困难重重,它还是让时人认识到警察制度的优越性。《湖南保卫局章程》作为中国最早的警察立法,将地方自治与警政结合起来;同时,湖南保卫局的内部架构和职能安排也凸显了一定的民主化意味。它对于稳定长沙社会治安,保护地主、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利益和维持当时维新变法的社会秩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推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获得了普遍的社会认同。具体而言,其一,官民合办保卫局的宗旨从伸民权的实践出发触及中国传统政治衰落的根源。其二,《湖南保卫局章程》以先进国家法律制度的蓝本,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职能分配、议事原则、创办宗旨等方面对于传统社会治安机制的反叛都标示着对中国传统旧法及其背后作为基础的文化思维方式的变革。其三,湖南保卫局依章程办事的执事准则,在一定意义上标示着清末社会崇尚法治思想的萌芽。但是,湖南保卫局组织机构配置和章程由于时代和技术的限制,在很多方面仍显粗糙,许多配套措施也无法及时跟进,加之它主要以贯彻抚宪意图、保君安民为宗旨,致使其影响力不足。第三章中央允许下的地方警政试办(1901-1904)――清末警察立法的初期。本章以清末新政为出发点,阐述了1901-1904年新政年间,清末政治与社会的变化及其给警察制度建设带来的影响。在此期间,袁世凯在直隶的警政建设取得了成功。保定警务局、天津南段警务局、保定警务学堂、北洋高等警务学堂等机构的建立以及一系列警察法规的出台为清末的警政建设提供了样本。此后,清政府谕令全国参照直隶试办警政,中国的警察制度建设自此进入了探索时期。直隶警察立法主要以日本的警察立法为蓝本,对警察机构的组织、人事安排、职能分派、赏罚规则以及警察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规制。其中,尤以《天津南段巡警总局现行章程》最为细致,是当时最为全面和成功的警察立法。第四章清末警察制度的形成(1905-1911)――警察立法趋于统一和成熟。本章分析了“预备立宪”期间中国的政治变革为警察制度建设带来的积极影响。清政府借新政官制改革的东风,设置了巡警部作为全国警察制度建设的领导机构,这使中国的警察制度建设从各自为政向中央统一规划转变,提升了全国警察制度建设的效率。《巡警部官制章程》以“以专责成”为立法宗旨,将警察机构科层化,这在很大程度上禁绝了官员滥用权力和在位而不谋政事的现象。随后,民政部的设立、权利文化和法制主义的勃兴都为警察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的警察制度建设相较于之前更为更熟,民政部成立之后,警察的职权范围进一步扩展,基本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大清违警律》、《大清报律》、《调查户口章程》、《结社集会律》等为代表的中央层面的警察立法逐渐增多,为各地方警察制度建设提供了指导。可以说,预备立宪期间,尤其是1907年各省设增巡警道之后,通过清政府定期勒令全国督抚定期实施,警察机关及警察学校、巡警教练所等在全国各大城市纷纷出现,蔚为一大特色,中国的警察制度建设步入蓬勃发展的时期。《直省巡警道官制并分科职事细则》的出台基本确立了地方警政发展的领导核心。第五章清末警察制度的积极影响与不足。本章总结了清末警察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分析指出清末警察制度建设为中国警察的近代化提供了观念、制度、文化等方面的基础。警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促使了军警职能的分离,警察职能更为专业化,初步树立了“依法治警”的现代警政观念。尽管如此,清末的警政建设还在立法技术、发展水平、发展理念等方面存在不足。而清政府对于警察制度建设准备不足、各地方对于建警命令奉行不力以及警察系统内部上下权力运作通道的堵塞是造成清末警政未至完备的主要原因。结语更进一步明确和提炼了论文的观点,并指出清末警察制度现代化这一论题涵盖更为广泛的范围,即警察制度现代化与政治生态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这正是本文的未竟之处。当然,尽管笔者在文中亦有针对这种关系的具体论述贯穿其中,但这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综上,本文以清末警察制度建设为论域,以警察立法为视角,选取了时间和法律文本为两条相辅相成的主线,具体阐释了清末最后十几年间警察制度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及每个阶段最具有代表性的警察立法。这些立法包括警察机构设置、职能分配、警察教育、警察权力行使规则等各个方面。以此为基础,阐释了清末警察制度建设的历史影响和不足。本文的研究对于厘清清末警察法律的体系和内容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思想、文化等要素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