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成果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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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6年人工智能概念被提出至今,人工智能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通常认为,人工智能是能够分析、研发、用于拓展延伸和模仿人类智能的应用体系、技术以及方法和理论的一门综合现代化技术科学。而人工智能成果就是在这个背景下,综合人类智慧及机器高超运算能力的产物。当前,人工智能成果在文学、音乐、美术等领域数见不鲜、类型多样,表现出创作效率高、外部表现与人类作品难以区分、创作成本低等特征。对人工智能成果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具有显著的必要性,探索人工智能成果的著作权问题会提升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的科学性,会推进我国智能社会的建设实践。必须通过利益平衡来应对人工智能成果对传统作品价值的冲击,必须引用激励理论恰当保护人工智能成果和传统作品各自的创作热情,必须引导市场机制准确评估成果价值、正确判断需求方向。此外,英国、美国、日本等知识产权强国已初步构建了保护人工智能成果的知识产权框架,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积极从国际合作方面建章立制,为我国相关领域的发展从制度到指导原则等方面都有所启示。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成果在著作权法保护方面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对人工智能著作权的主体地位认识和划分不清,包括对人工智能著作权的权利主体立法不明、对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争议较大等;第二,对人工智能成果是否属于作品认识不明,表现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认定规则对该问题回应滞后、理论界对人工智能成果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莫是一衷;第三,人工智能成果著作权归属不明,可供选择的有归属于编程者模式、归属于使用者模式以及归属于投资者模式。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人工智能成果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应当采取以下三项措施:第一,进行著作权制度创新,在当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关键时刻,建议将人工智能成果纳入著作权法作品体系、缩短人工智能成果保护期限并适时启动专门立法;第二,明确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第三,将人工智能成果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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