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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宪法司法化的呼声甚高,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但是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却很有限。然而,由于宪法司法化支持者脱离我国宪法文本和国家制度,仅从学术的角度来分析宪法司法化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因此,具有很强的片面性。在实践中我们也会发现,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已经影响到了部分法官审理案件,导致他们超越权限做出不适当的判决。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发展,必然会对我国的现有司法体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本文以我国宪法文本为基础,.论述了宪法在中国司法适用存在的障碍,由此得出宪法在现阶段的中国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本文首先在比较概念的基础上,指出宪法司法化是个伪命题,并给出了本文认为的定义。然后,本文在介绍了国外宪法司法适用和我国宪法适用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障碍。在介绍国外宪法司法适用时,本文又区分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并分别列举了英国、美国和法国、德国的例子,以更好的说明两种法系宪法司法适用的情况。在介绍了国外情况后,本文由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我国宪法适用制度作了详细的介绍,指出,我国没有宪法司法适用的法律基础。并在接下来的部分中,本文又从分权制衡前提不存在、宪法价值目的、人大制度的缺陷及法院存在的问题等四个部分说明我国现阶段宪法司法适用的障碍。正因为宪法司法化支持者总以美国宪法为例,说明我国也应进行司法审查。所以,本文又单独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反驳。本文从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以及司法审查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说明了美国的司法审查权产生需要的政治环境以及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表明了中、美两国是不同制度的国家,宪法发展的环境也不一样,因此对宪法的适用方式没有可比性。最后,本文对如何保护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的宪法权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应根据宪法规定,落实宪法监督;要加紧制定保护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并且完善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从长期来看,建设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的分权制衡性宪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