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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10.5”惨案发生后,中老缅泰四国决定开展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进一步强化对这条“黄金水道”的管控,确保湄公河水上及河道周边安全。当前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已常态化开展7年,合作各方都对联合巡逻执法给予高度评价。其中,中方作为倡导方和参与方,始终坚定不移地推进联合巡逻执法工作,积极为实现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繁荣稳定发挥作用。截止2018年6月,在中方的倡导努力和其他各方的积极配合下,中老缅泰四国已连续开展71次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共动用执法艇600余艘次,总航时超2300小时,总航程3.6万余公里(约1.9万海里),体现出联合巡逻执法的巨大现实意义和威慑力。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第17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倡议建立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得到湄公河各国积极响应。联合巡逻执法为澜湄合作不断发展壮大起到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随后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领导人峰会2次成功召开(2016年3月23日三亚和2018年1月10日金边),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外长会3次成功召开、澜沧江—湄公河高官会6次成功召开,并达成一系列重要共识和具体意见,为推动澜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以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为视角,充分运用国际法、国际关系和部分军事理论,参考其他国际河流(多国河流)和多边国际安全合作的成功经验,对照湄公河流域本身的客观实际,分析建立湄公河流域国际安全合作机构乃至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步骤、职能机构划分等问题,初步拟制一个这样的国际组织,使该区域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更为明晰,功能设计更为完善,组织机构运行更为成熟,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