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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导论对新修辞学进行导入性介绍,在明确了新修辞学作为一种论证理论的定位之后,说明这一论证理论以“新修辞学”为名的原因。通过介绍“新修辞学”的渊源及影响,引出研究新修辞学法哲学及论证理论的必要性。第一部分对新修辞学进行概观性的介绍,为讨论新修辞学法哲学及论证理论进行理论铺垫。该部分先是概述新修辞学的内容,继而讨论四组在新修辞学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对比性概念以廓清新修辞学理论的语境,最后概述新修辞学作为一个实践哲学家的理论体系所体现出的特点。第二部分讨论的是新修辞学中的法哲学思想。正义问题是贯穿法哲学史的核心问题,也是新修辞学理论的核心所在。佩雷尔曼提出的形式正义原则是长期以来正义研究领域的一次突破,它通过“事情的本质”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沟通起来。在新修辞学的视域下,法律是法官与其听众对话的产物,这一法律观不仅将法律与“纸上之法”区别开来,也使法律人的角色、地位发生了变化。依据形式正义原则,佩雷尔曼提出了惯性原理,赋予经历了一定时间业已为大众所认可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性。这一原理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其奠定了论证负担规则的理论基础,更在于它赋予了事实以规范性,从而将事实与价值两个长久不相往来的领域联结起来。第三部分就新修辞学的法律论证理论展开论述。新修辞学法律论证理论由听众理论和论证结构两大部分组成,前者给出了一个看待论证理论的视角而后者则是在对 90 余种实践论辩形式进行研究后提出的,其最大贡献在于使得实践论证具有了可描述性,有助于人们认识、分析和解释现实生活中的论证形式。通过与图尔敏、哈贝马斯及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进行对比,新修辞学法律论证理论的特点得到突出。新修辞学法律论证理论虽然为论证研究提出了新视角和新方法,但作为一个不尽完善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亦遭致多方批评。正是在回应这些批评的过程中,新修辞学法律论证理论得到不断地发展与完善。结论部分指出新修辞学之于我们所处之时代的意义。新修辞学哲学作为实践哲学家对现实问题做出回应的理论产物,其为我们认识、分析和理解现实世界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与视角。新修辞学法学在综合各派学说的基础上寻求超越之路,从而化解了法学研究中的诸多难题。尽管这一理论不尽完善,但其指出的思考方向却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