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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体包括三部分内容,自愿的公道、一时的公道和永恒的公道。叔本华的善恶观是他的“自愿的公道”的前提。善是“一个对象对于意志的每一个确切意图的适宜性”;恶是个体施行非义的倾向;善恶概念本质上都是相对的。自愿的公道位于善恶之间,仅仅是恶的否定;自愿的公道是对个体化原理的初步看穿,是生存意志否定的低级阶段;过度的自愿的公道是对生存意志的彻底否定,也就是禁欲了。作为一种美德,自愿的公道根源于同情,是低级程度的同情,是由同情衍生出的两种元德之一;在同情的程度上,自愿的公道次于仁爱;自愿的公道的基本原则是“不伤害任何人”。根据惩罚的有无时间性,叔本华提出了一时的公道和永恒的公道。一时的公道是指国家中的法律或法律的执行(刑罚)。叔本华“一时的公道”的理论铺垫是他关于非义和正义的论述。非义是对显现于其他个体生存意志肯定范围的入侵;正义只是非义的取消。非义的表现为吃人、凶杀、故意致残或伤害他人的身体、压制他人、奴役他人和侵占别人的财产等。暴力和狡诈是非义的两种方式。非义的概念是积极的,正义的概念是消极的。法律的诞生不是偶然的。生存意志、利己主义、道德法权的局限、理性能力是法律诞生的必要条件。生存意志是法律诞生的终极根源,法律是生存意志的特殊表象;利己主义是法律诞生的人性论依据;道德法权的局限性为法律的诞生提供了契机;法律的诞生是理性能力的产物。法律的目的着眼于将来,也就是吓住个体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刑罚的目的也着眼于将来,也就是吓住人不要犯罪。法律或刑罚的目的着眼于将来,这也是法律或刑罚和普通报复的本质区别。立法是对纯粹法权学说的反面利用。纯粹法权学说或纯粹道德法权学说,是关于非义与正义的本质和界限的学说。纯粹法权学说关注的是意志或非义的施为。立法关注的是行动或非义的遭受。立法从道德借来纯粹法权学说,为了立法的目的而从反面利用纯粹法权学说,建立积极的立法(法律)和维护立法的工具(国家)。由于出发点的转变,从关注“施为”到关注“遭受”,非义和正义也从最初道德意义上非义和正义,变成了司法意义上的非义和正义。国家产生于共同的利己主义,国家的目的在于公共的福利。国家不是针对利己主义建立的,反而理性的利己主义是通过国家的工具作用来避免其自身带来的祸害;国家服务于共同的利己主义;国家本质上不反对利己主义,只反对普遍利己主义的有害后果;国家不是促进道德的设施。国家完全达到目的后的现象不同于完美的公道到处流行时的现象。现实中的国家离完全达到自己的目的还很远;国家目的的完全实现是一种理想,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永恒的公道指的是作为世界本体的意志。意志在肯定自己的同时,也遭受着自我肯定所带来的痛苦,这种肯定和痛苦是平衡的。在个体身上发生的和能发生的一切都是公正的。“世界自身就是世界的法庭。”世界上的罪恶和痛苦是持平的。局限于个体化原理的认识无法看到永恒的公道,只有彻底看穿了个体化原理方可领悟永恒的公道。对于能领悟永恒的公道的认识和对于一切美德的真正本质的认识永远是多数人无法问津的。人性中两个特征有助于我们认识永恒的公道的本质和意志在现象中的同一性和统一性;这两个特征是恶有恶报的心理期望和出于义愤的报复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