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婢女,是被人买来,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和服务的女孩子。它源于古代,是人口买卖的一种。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演变,人口买卖日益受到人们的批评。到了清末,政府下令,禁止人口买卖,禁止婢女买卖,并从法律上取消了婢女身份。然而,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婢女现象有其根深蒂固的延续性。民国时期,社会上的蓄婢现象不仅没有禁止,而且仍普遍存在。北京是古都,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国都,是政教汇总、仕商云集之地,北京的蓄婢现象既普遍存在,又独具特点。在北京,蓄婢家庭的职业和籍贯纷繁复杂,这与北京城市的特点紧密相连。婢女的籍贯构成与蓄婢家庭有一致性,也有差异性。在民国时期的北京,婢女依然是通过“买卖”进入蓄婢家庭。民国时期,政府禁止人口买卖,并对人口买卖行为进行惩罚。但是,在北京,社会普遍贫困,人们缺衣少食。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对卖女为婢现象也大多采取默认的态度。婢女买卖有“雇用”、“典押”、“卖绝”等类型。其中,“雇用”已经具有雇佣的性质。蓄婢家庭买来婢女后,有的婢女即归蓄婢家庭“所有”。在某种情况下,蓄婢家庭可以根据需要,把婢女转卖或转赠他人。然而,民国时期,在社会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婢女与蓄婢家庭的人身依附关系已变得较为松散。婢女在蓄婢家庭中进行劳作和生活。她听从主人的召唤,为主人提供服务。在服侍照顾老人和孩子方面,婢女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蓄婢家庭中,不同类型的婢女,个人生活待遇有差异。婢女所服侍的主人不同,主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差异,都会对她们的生活造成影响。有的婢女受尽欺侮和凌辱,有的婢女在主人家可以颐指气使。婢女与蓄婢家庭一起生活,可以说,她是蓄婢家庭中的一个组成人员,但她又被蓄婢家庭“边缘”化;婢女与周围的人联系和交往,并与北京的社会发生某种联系。被卖为婢的女子,大都有相同的社会出身背景,但她们对“婢女身份”的认知,却因人、因所依附的家庭的不同而不同。有的蓄婢家庭视婢女如同亲生,并给婢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婢女也认可自己的婢女身份。在生活中,她们与蓄婢家庭相互依赖,和睦相处。而对一些婢女而言,“婢女身份”是一种枷锁,她们或妥协、或努力挣脱“婢女身份”。情感与婚姻是她们脱离“婢女身份”的一个良好契机。一些婢女利用这个契机,成功实现了自我身份地位的转型。婢女与蓄婢家庭之间,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恶家主”不断被人们提起,婢女也容易受到伤害,而实际情况远比这复杂。在矛盾和冲突中,主婢双方往往越出家庭范围,去相互指控对方。为使婢女顺从,主人对婢女的“压制”往往要大于对婢女的教育行为,表现出暴力倾向。而婢女偷窃问题也是困扰主人的一个难题。为缓和主婢冲突,政府或者批评教育主人或婢女,或者利用法律,进行针对性的处罚。无论如何,婢女都属于不幸妇女之一,是社会底层最苦难的群体。为帮助那些受苦的婢女,政府和妇女团体曾作出积极努力,去救助安置她们,直到帮助她们找到一个可靠的归宿为止。有的婢女也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寻求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尽管在婢女救助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但政府和社会对婢女的救助和安置,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促进了婢女解放的发展。民国时期,社会变迁剧烈,各种思潮涌动。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婢女解放运动也日益高涨。社会评论家从各个角度论述婢女的危害性,要求政府解放婢女。为了解放婢女,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并加以实施。但是,由于“婢女”不是独立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是妇女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它与民国时期的社会经济相联系,与民国时期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因此,禁止蓄婢的法规和法令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境。所以,在民国时期,政府没有彻底解决婢女问题。即便如此,在社会转型和北京城市现代化的背景下,北京地区的婢女还在慢慢退去传统的社会色彩,逐步向现代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