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始终面临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两种路径取向的对峙。既有的司法民主问题研究仅仅关注到纷争的表相,因此未能形成真正的理论交锋。其实,这场纷争背后暗涵的真正理论挑战在于:西方化模式与本土化经验的磨擦、法律思维与道德(伦理)思维的较量、程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个案正义优先和普遍正义优先的争执,而这些对峙最终又都可以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对立中找到根源。因此,探寻化解这些冲突与分歧的现实而有效的路径,才是当代中国司法民主问题研究的真问题。中外学者对于司法民主问题的研究,大致形成了三种理论进路:主体民主进路、立宪民主进路以及程序民主进路。但是,由于对“民主”这一核心概念存在误解和分歧,这三种进路都无法建构起具有说服力且能真正有效化解纷争的“司法民主”理念。因此,通过对现代民主理论之协商转向的分析,并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澄清了“民主”与“司法”的现代内涵之后,本论文尝试开辟一种协商民主的研究进路对司法民主进行理念重构。基于这一协商民主的理论进路,不仅揭示了“民主”与“司法”之间的内源性关系及理论关联,更进一步揭示了现代“司法民主”的理论内涵,从而指出,确保司法资源在社会中的平等、合理分配、建立司法理念的“公共性”品性以及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的并重,既是现代司法民主理念的应有之义,更是衡量司法是否具有民主性以及民主性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然而,这一经过重构的司法民主理念是否具有说服力呢?在这一追问的引领下,我们必须将视野从理论与概念转向历史和现实。经历长期的理论积淀与经验试错,西方的司法民主理论与实践表明:在面对现实困境与理论挑战时,正是基于民主理论的协商转向完成了司法民主理念的转型,才进一步推进了司法民主运行机制的制度创新与完善。通过对中国司法民主化历程的回顾与反思,我们也发现,中国的司法民主化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正是因为在一种被误读的民主观影响下,形成了一种被错误理解的司法民主理念,进而导致司法民主运行机制的运转不良。因此,以协商民主语境中的司法民主理念为指导,在对中西方历史与现实的关照和反思基础上,分析了当代中国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保障,主要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即司法独立制度的法律化与制度化;司法主体机制从“供给者”向“需求者”的视角转换;司法程序运行机制从“对抗式”向“合作式”的重心转换;司法问责与监督机制的规范化建设;司法附生机制从“一元”到“多元”的建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