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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在保护私人信息免受非法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当隐私权与最重要的政治性公众人物联系在一起时。政治性公众人物作为特殊的群体,由于其地位、身份、职业的特殊性,他们享有公权力,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职责,当他们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隐私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也是公众行使自己的知政权、监督权,更多的了解、监督政治性公众人物的需要,这就要求政治性公众人物让渡其部分隐私权。然而,究竟该如何合理的界定政治性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应予以何种程度上的限制呢?笔者认为,政治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实现的过程中必然面临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法律不可能简单的牺牲一种权利来换取另一种权利的实现,因此我们应当从多角度思考和权衡这种利益冲突,使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然而,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于隐私权,尤其是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规制方面还是空白,但是现实生活中对于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却更为迫切,如何在保护公共利益与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是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难题,因此,笔者在导师的指导下对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限度进行研究,希望在借鉴已有学术理论基础上,提出新的有益于司法实践的观点。本文在写作中运用了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力图准确而全面的说明问题。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前言部分提出问题,正文分为五部分,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强调文章观点,并指出文章写作的不足之处。正文部分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案例介绍与问题的提出,通过刘艳峰诉陕西省财政厅及安监局拒绝公布“微笑局长”杨达才工资案,引发对政治性公众人物工资信息是否属于其隐私权的讨论,并进一步提出政治性公众人物由于其本身的职位、地位、身份,其隐私权应受到限制。第二部分具体对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进一步的界定,首先分析了公众人物的起源、发展,进一步提出了政治性公众人物的概念,并列举式的介绍了在我国政治性公众人物的范畴;其次,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即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政权,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通过权利的冲突与博弈,指出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有限性。第三部分简单介绍了我国关于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并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以期在后面的论述中能够借鉴反思。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对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理论依据,从其职业特点、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同时结合当前实际提出了限制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对监督公权力的行使等方面的重大意义,接着提出了限制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区别限制原则、限制的保护原则。第五部分在以上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对我国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立法建议,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