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预防性反恐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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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立法在目前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变革中兴起,如何规范预防性立法是中外学者的共同课题。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国将具有预防性属性的反恐立法提到了新的战略高度,形成较为完备的反恐法律体系。预防性反恐刑事立法对刑法基本原则产生一定的冲击,同时其立法扩张化也伴随诸多流弊,包括概念界定泛化、反恐配合义务不断强化以及刑事处罚前置化等问题。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预防性立法概况,其在不同法系语境下有不同的内涵界定。大陆法系倾向于在刑事犯罪视域内,特别是在刑法立法理论中将其作为解决现代社会的复杂犯罪的关键手段来探讨发展预防性立法理论;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对预防性立法的理解则并不局限在刑事立法领域,而是包含了更为全面的要素,将规制目光求诸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制度,试图搭建起全面的预防体系。本文将遵循普通法“刑事一体化”的立法结构,将预防性立法划分为具有刑事实体法属性的“前置性立法”与存在刑事程序法领域和其他非刑事法律中的“预防性措施”两个方面。第二部分是英国前置性反恐立法。英国在传统恐怖主义罪名基础上继续扩大反恐犯罪圈,其反恐刑事立法沿革总体体现出恐袭事件刺激后应急性立法、情绪性立法倾向。在英国前置性反恐罪名内部,可以将其划分为恐怖主义专有罪名与高度涉恐的相关罪名。英国前置性反恐立法具有“恐怖主义”概念泛化、反恐罪名向非实害性犯罪扩张的特性,主要体现为预备行为实行化以及组织行为、言论行为、持有行为、违反不作为反恐义务、其他非实害行为犯罪化。英国反恐规范图谱悄然发生改变,反恐罪名逐渐边缘化,以谋求反恐刑法最大全面化的结果。刑法全面化必然引起缺乏实质危害性的行为大量入刑,导致主观心态与危害性行为之间出现了断层,传统的刑法定罪处罚的主客观要素的实质要件的坚固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三部分是英国反恐预防性措施。英国反恐预防性措施在本文指的是以反恐预防为目的指引,在刑法罪名以外、在刑事体系内采取的调查性措施或超越刑事立法的非刑事预防措施,例如预防禁令。英国反恐调查性措施指的是警察被赋予的调查权力,包括拦截搜查权、逮捕权以及审前羁押权,其因立法缺乏明确性导致司法判断随意性而受到英国国内学者的正当性诘问。英国预防禁令指的是对已经产生嫌疑、尚不能公诉和采取刑事羁押措施的行为人施加限制自由或监控的措施。该定义从本质上决定了在立法上预防禁令属于在刑事程序开始之前的行政命令,但由于其在实践中起到的作用与刑事羁押手段无异且启动标准较低而广受英国学界争议。第四部分反思英国预防性反恐立法以及探讨其背后的启示作用。英国构建刑事制裁、非刑事处罚措施并行的全面反恐框架,其反恐预防立法具有法治化、规范化的特征。但同时其反恐前置性立法又呈现出脱离罪责原则约束、重刑化的趋势。从英国反恐刑事立法与实践观之,反恐预防性体系的变革在遏制危害后果方面的确能比事后定罪处刑显现出更大的作用。我国构建反恐预防性立法体系时应当由正当性理论支撑,明晰非实害行为犯罪化的刑法理论根据、反恐调查措施适用边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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