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实施侦查行为时可邀请案外第三人参与刑事侦查活动,通过该第三人见证侦查人员的行为和监督侦查机关的权力。刑事见证制度不仅具有证明侦查人员活动的功能,并且可以有效地监督侦查人员的行为,从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最终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双重理念的实现。本文通过五部分对刑事见证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先对刑事见证制度的含义、基本内容和功能进行介绍,对刑事见证制度最基本的问题进行概括探讨。第二部分深入分析刑事见证制度的法理基础,从权力制约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实体正义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刑事见证制度的理论根基。第三部分介绍域外刑事见证制度情况,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分别介绍以美国为代表的排斥性见证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自由性见证模式和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强制性见证模式。第四部分阐述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的现状,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分别进行介绍,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第五部分结合域外刑事见证制度的发展和我国刑事见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见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完善见证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