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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严重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正在威胁着我们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综合复杂的问题,其中与生产、生活行为的关系最为密切。公司作为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尤其是从事生产的公司,一方面直接或间接地从环境中获取资源用于生产,另一方面向环境排放生产所产生的废弃物。可见公司对环境问题的形成具有难辞其咎的责任。加之近年来公司的发展壮大,它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环境公害频繁发生,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社会开始更多地关注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共同采取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些问题。在环境保护的浪潮冲击下,公司环境责任的空前拓展,成了一个重要的综合性研究领域。同时发达国家也加强了相关的国内立法,尤其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都规定了公司环境责任制度,把公司环境责任具体化和法律化,公司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环境获得了极大的改善。在我国,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公司环境责任被法律化,这是很大的进步,但依然存在诸多的不完善。现在,我国已经明确提出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公司的环境责任就成为一个理论界迫切需要研究的新课题。本论文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角度对公司的环境责任进行研究。本论文所研究的公司环境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狭义的公司环境责任,主要是指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因此,首先在“第一性法律义务”层面上对公司环境责任进行了界定,指出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所负有的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且这种义务不因公司的终止而立即消失。接着分析了我国公司环境责任的现状及其成因。最后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公司环境责任提出自己的看法。